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桂春艳)俗话说“好男不跟女斗”,但“兜比脸还干净”的巴东籍猥琐男向某因无钱上网、买彩票,遂生抢夺他人财务的“邪念”,并专门以深夜单独出行的女子为抢夺目标,深夜晚归的魏某便是向某的不二“财主”。近日,向某因犯抢夺罪被巴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向某退赔魏某1560元。
2016年9月8日晚,向某窜至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小区,寻找抢夺目标。9月9日凌晨0时许,向某在西壤坡小区某网吧旁的百步梯处,遇独自回家的魏某,遂决定抢夺魏某的财物。向某一路尾随魏某行至偏僻的百步梯处,趁魏某不备,从背后抓住魏某的挎包用力向后拉拽,致魏某倒地。后向某继续用力拉拽,强行夺走魏某的挎包,逃离现场。向某在逃离过程中,把挎包内的现金1560元、钥匙、身份证等财物拿走后,将挎包丢弃。尔后,向某搭乘出租车前往其胞姐家,后将所抢夺的现金挥霍一空,并将魏某的身份证折断后丢弃在拆迁工地上。
另查明,魏某在被抢夺中受伤,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向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2月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向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向某在抢夺中致被害人受伤,可酌情从重处罚。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向某无视国法,在县城城区内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引起社会恐慌,应予惩处。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