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周海波)近日,咸丰法院通过采取心理疏导、真情感化、化访为诉,依法有效化解一起信访案。
2011年7月,做砂石料加工生意的刘某雇请龚某使用挖掘机破碎石头,一段时间后,双方发生争议,龚某停止为刘某破碎石头,但双方未办理结算。2013年3月28日,刘某向龚某出具证明一份,写明:“某工程,龚某挖机碎石头43小时,共计8600元捌仟陆佰元未结账,由刘某支付一半,汪某支付一半,汪某一半由龚某自己负责收,与刘某无关。”2014年10月22日,龚某以向合同纠纷一案向咸丰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刘某的碎石机一台、沙机一台、空气压缩机一台、电机两台采取了保全措施。后,咸丰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支付龚某挖机租赁费4300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向龚某履行了挖机租赁费4300元,但龚某没有返还保全的机器设备,影响刘某对该机器设备的正常使用。此后,刘某开始信访。
为化解矛盾,咸丰法院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多次与信访人刘某零距离接触,面对面交谈、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真实诉求,引导刘某以理性的方式主张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在信访工作人员的真诚感召下,信访人刘某情绪逐步稳定,上访的思想开始松动。2017年6月26日,刘某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提起诉讼,要求龚某赔偿保全的机器设备损失10000元。
案件受理后,民二庭案件承办法官又从被信访人龚某入手,从龚某的朋友圈中寻找平时令其较信服的人员出面做调解工作,在有关人员的多方努力下,信访人刘某逐渐放下积怨,
经调解,龚某与刘某自愿就机器设备损失达成协议:龚某于2017年8月10日前补偿刘某机器设备贬值损失6700元;另,龚某于2017年8月11日前返还刘某的碎石机一台、连沙机一台、空压机一台、电机两台,并由龚某负责运输刘某住所地。
自此,刘某因龚某保全后未及时返还其机器设备及造成的损失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刘某的心结亦得以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