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桂春艳)3月7日,巴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田某、朱某危险驾驶一案。田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朱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田某在未办理相关运营手续的情况下,从2011年7月开始从事学生接送及其他旅客运输业务。2016年12月26日凌晨,田某驾驶核载人数为8人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巴东县茶店子镇教场坝村载江某某等14名学生前往茶店子集镇,行驶至茶店子镇蒿坪河大桥时,被巴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现场查获。
朱某自2013年起,在未办理相关运营手续的情况下,从事学生接送和其他旅客运输业务。2016年12月26日凌晨6时许,朱某驾驶法定核载人数9人的小型面包车,搭载成人及学生共计21人,自巴东县茶店子镇下坪村沿茶税公路往茶店子集镇行驶,行驶至茶税公路蒿坪河大桥时,被巴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现场查获。
审理中还查明,2016年9月田某因超载被巴东县公安局处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6月6日朱某因从事旅客运输超载被巴东县公安局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朱某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从事旅客运输的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田某、朱某在未办理相关运营手续的情况下从事旅客运输,且因超载驾驶被行政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田某、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田某犯罪时已满65周岁,可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