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杨傲寒)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决医院向原告方支付赔偿金162306元。
2015年8月28日,咸丰徐某于与发小张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张某持剪刀刺戳徐某胸部两下,随后徐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医院对徐某的抢救过程中,由于医院“对患者伤情的认识不足,未能及时对血胸性血胸进行诊治,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治疗时机”,对徐某的死亡负有责任。另外,张某被咸丰县公安局依法逮捕,根据咸丰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表明,张某的尿液检测样本经检测呈冰毒类阳性。
2017年7月17日,徐某家属向咸丰法院起诉医院,请求赔偿,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依据查明的事实,咸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后张某主动向徐某的家属赔偿500000元,得到了其谅解,最终张某被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