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2014年10月3日,携妻女与友人游建始石门河,深为大自然的神工鬼斧所折服。回家偶成,以为纪念。
灵山秀水石门河,
云遮雾绕掩嵯峨。
无限风光游人醉,
方知笔墨难描摹。
主办: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2023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邮政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417号 邮编:445000 备案:鄂ICP备120101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