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8日,全州不动产登记类案件工作座谈会在恩施召开。州县两级政府法制办及国土、住建、林业、农经等相关职能部门,州中院行政庭、赔偿办及县市法院行政庭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与会各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分别阐述了我州不动产登记类案件的现状和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就州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类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讼过程中有关工作的建议》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主体、管辖权确定以及追加第三人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经过充分交流和协商,会议达成如下共识,一是关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的不动产登记案件,在5年过渡期内,县、市政府尚未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移交给国土资源部门的情况下,仍应以颁证的县、市政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并以此依法确定法院的管辖权;二是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类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国土资厅发[2016]39号)的意见,不动产登记类案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可以依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追加原经办部门(如林业部门)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