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张晶晶)为帮女儿讨回被罚的500元工资,一气之下火烧老板店铺,造成340余万元损失。7月31日,州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祝远国放火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远国之女祝文艳在恩施市舞阳坝女人街“安踏”专卖店工作期间,因当班时营业收入短款被该店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祝远国知悉后,觉得处罚无理,多次找该店讨要,均遭拒绝,遂起报复之心。2012年12月3日14时许,祝远国携一壶汽油来到“安踏专卖店,进入店内将汽油泼向货物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引发大火,烧毁店内全部货物,引燃相邻的“意尔康”专卖店及楼上的“工贸家电”卖场,烧毁部分货物。经鉴定,被烧房屋主体结构受损严重,“安踏”、“意尔康” 、“工贸家电”损失财物价值共计3402999元。祝远国于2012年12月8日到恩施市公安局投案。
庭审当日,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祝远国构成的是放火罪还是失火罪以及损失财物价值计算两个核心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来自社会各界100多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