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为实现司法民主化、实施人民群众审判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所实行的司法制度,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的重要形式。
但在过往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大多表现为其制度的落实流于形式的层面,其制度本身的目的及宗旨均未得到很好地彰显和体现。因此,为适应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需要,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政治理念,为全面加强法治建设,促进法治文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充分彰显司法民主和保障司法公正,更好地促进法治文明,构建和谐社会。
在这一法治理念和精神指导下,建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要求,贯彻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促使其积极主动履行其法定职责和义务,开展好陪审工作,让司法更好地遵从法理、贴近民情、合乎民意、切入民心,充分彰显司法民主和保障司法公正,进行了全面创新性的探索与尝试,取得了十分积极的成效,开创了一个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司法工作局面。
一、选拔良好素质的陪审员并建立人力资源库,为制度打好基础
要从根本上改观过去长期以来那种流于形式,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陪审员素质良莠不齐甚至于滥竽充数,或长期固定少数几个人参与陪审,审判工作几乎全部由职业法官完成的陪审工作局面,选拔并建立一个有良好素质的陪审员库,是落实好陪审制度的基础,也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建始法院严格按照人民陪审员制度所要求的担任陪审员的基本条件和选拔任命程序,由院政治部门牵头,通过征集、组织推荐、走访等形式,在社会各个领域广泛选拔有自愿意向,合乎条件的候选人,通过走访、审核、比选和综合平衡后择优上报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在这项工作中,该院严格把握了以下原则:
一是在人员规模上确保能充分满足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有效克服因司法回避、兼职等原因出现的工作冲突,以及长期少数人参陪以致代表民意不够,反应民情不充分等不利因素和弊端。
二是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注重扩大人民陪审员的社会覆盖面,尽可能地涵盖县域各个领域、各个阶层、各个行业,以最大限度、多角度、全方位地反应社情民意,同时满足各类件审理的需要。
三是在确保满足法律、能力等层面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选任社会诚信度高,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区域威望值的人选,有利于更好地调处纠纷,化解矛盾,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四是注重老中青相结合,且在配备上实行中间大、两头小的原则,以充分保障陪审员资源的中坚力量,同时兼顾性别的合理配置,以满足不同案情审理时的具体需要。
五是注重吸纳一定比例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便于更好地接受各方监督,实现司法公正。
目前,建始法院人民陪审员达60名(超出现任法官人数),基本涵盖了当前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行业,建立起了较为丰富且相对稳定的陪审人力资源库。
二、加强对陪审员职业培训与培养,确保职业素养不断提高
经过严格选拔所产生的人民陪审员,虽然大多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并了解社会道德标准,洞悉社情民意,熟知风俗习惯。但是要真正当好陪审员,还必须清楚地了解这一角色的职责、义务、权力和使命,且应当具有较好的法律基础和公正司法的理念;还要不断学习掌握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了解国家的法治动态,不断提高担任陪审员的职业素质和法律修养,唯有如此,才能够不辱使命,才能够扮演好这一角色。所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学习和培养,并建立起长效的学习培养机制是需要也是必要。为此,该院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并确立了保障学习和提升的机制。
一是岗前的系统培训:采取集中学习和讲座的方式进行集训,邀请上级法院及该院资深法官、法律专业人士以授课方式,对全体陪审员进行较为系统的专业培训,对陪审员的职责、权力、义务、角色定位及其作用,应该具有的担当和使命,应该拥有的法律基本知识、法治精神和理念,以及怎样去开展工作,开展工作的方式方法等等,进行系统的讲授和强化培训,让全体陪审员对其角色、任务与工作性质,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
二是配备《法律手册》等相关专业工具书籍,供人民陪审员自学,同时也便于带着问题学,有针对性地求教法典。
三是利用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示范性庭审,让人民陪审员旁听,对全员分期分批地进行实践见习培训。
四是利用上级法院开展培训的机会选派人员参加轮训。
五是为营建不断学习和提升的浓厚氛围,让职业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结对并互动,让人民陪审员在法律知识上有一个较为固定的学习请教对象,陪审员与法官互帮互学,达到取长补短、相得益彰的效果。
这些学习活动与培训举措,使陪审员较好的进入角色,并不断得以提升,从而更好的开展陪审活动是需要也是必要。
三、 构建相对独立的陪审员调配工作机制,落实制度保障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活动大多由法庭直接掌握和调配。这种运行模式,一方面各法庭之间在陪审员的调配上容易发生冲突,会导致每个法庭相对固定几个陪审员参加各自的审判活动,这样既不利于资源共享,也不利于发挥陪审员的优势作用,容易出现流于形式的局面;另一方面是非职业法官的调配和使用,难以从根本上保证满足制度本身的随机性要求,这样也就难以达到充分彰显司法民主,实现民主监督,体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和要求。
为克服这些弊端,建始法院创建了一个相对独立的陪审员管理调配工作机制。设立了独立的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对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对陪审员参加庭审合议和其他事务工作进行安排和调度;该办公室主任由陪审员兼任,在法院的统一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工作运行在审管办的指导下实现自制而不受法庭干预和节制,其工作运行既独立于法庭之外,又和法庭有着紧密的联系,与法庭形成平行运行而又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
陪审办以联系单的方式与法庭进行业务对接,每周末由各个法庭报送或由陪审办收集,获得各庭下周的庭审计划及陪审需求,陪审办根据各庭的陪审需求安排落实参陪人选。除特殊需要在庭审前沟通的案件外,一般情况所安排的陪审人员与审判人员在庭审前都是背靠背,互不知晓,在庭审时职业与非职业法官方才走到一起,以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陪审人选的选择和确定以保证满足陪审制度所要求的任意性为原则,兼顾陪审员库中的所有人员都有机会参加陪审,同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人性化需要,进行必要的选择性安排陪审员。如有涉及妇女儿童、婚姻家庭的案件,尽可能安排中年女性陪审员,以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并取得好的调解效果,同时兼顾更好地维护女性权宜;对涉及农村土地、山田地界、邻里纠纷的案件,尽可能安排对农村经济、乡土人情比较了解和熟悉的年长陪审员;对涉及工程和安全领域的案件,则以有相近专业经历的成熟男士参与陪审;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则优先选择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出任陪审。
按照上述原则并从实际出发,因案制宜地综合考虑安排陪审工作,既有效保证了陪审员制度的落实,较好地满足了司法的民主和公正性要求,又有效提高了司法工作效率,并尽可能多的化解纠纷,达到真正消化矛盾的目的。法院是一个排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公平、伸张正义的地方,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司法的过程中,更应该尽可能的起到引导、宣传、感化和教化的作用,让许许多多的当事人揣着忧愤、怨恨和不平而来,而通过排解、劝导、感化和法律层面上的宣传教育后,能尽可能多的释怀而去,带着善念和宽容而去,真正起到标本兼治的作用,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上述陪审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实施,保证了陪审员的作用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并与专业司法人员的优势形成互补,让主审与陪审、职业与非职业有机合为一体,相互辉映,产生了事半功倍、相得益彰的工作效果。
四、建立必要的考核激励机制与合理的更新机制,使队伍充满活力
建立必要的工作激励机制与合理的人员更新机制,是人民陪审员队伍保持活力的有效保障。在保障按有关政策规定对陪审员的工作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每年由院审管办负责到各个法庭对全体陪审员的工作,从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工作效果、职业操守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排名靠前的按10--15%的比例予以表彰;对排名靠后的按10的比例实行末位淘汰(综合考虑工作变动、工作冲突、年龄关系、不能胜任等因素),并同步做好同比例补进的选任等工作,确保陪审员队伍稳定。
有表彰、有淘汰、有更新,才能有效地保障陪审队伍的活力与生命力,使之真正成为一支与职业法官互相辉映,满足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的生力军。
近年来建始法院按照党在新时期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精神要求,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积极投身司法改革,认真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实现民主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的相关精神,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作了创新性的探索和努力,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形成了充满生机、优质高效的工作局面。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一个好的制度只有真正落地生根,方能彰显其旺盛的生命与活力!
(建始法院 罗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