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卢宁宁 秦铭阳)近日,鹤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银行卡被盗刷引起的纠纷案件。
2013年7月25日,原告臧某在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处开立养老金账户,办理了金穗借记卡(无折)。当时未开通网上银行,也未开通短信提醒。2016年11月2日,臧某发现其卡中余额与其支取情况不符,前往农业银行查询,经查询该卡在国外(菲律宾)被盗刷7次且进行了2次查询,被盗刷的金额和交易、查询手续费共计7639.99元。臧某为查询其账户情况和主张权利支付了交通费1008.00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原告持有的涉案借记卡没有脱离原告的控制。
鹤峰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原告的借记卡被盗刷引起的纠纷,案由应为借记卡纠纷。原告持有的借记卡被盗刷,系被告没有尽到保障原告作为储蓄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主张权利支付的交通费,属于被告过错造成的其他损失,应依法由被告赔偿。综上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赔偿原告臧某因借记卡被盗刷的直接损失7639.99元、交通费1008.00元,共计8647.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