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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无证驾驶还醉驾 数罪并罚被判刑

来源: 宣恩县法院 时间: 2018-04-23 10:28 点击量: 2258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李蓉)因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不想在缓刑期结束前,该男子居然醉酒无证驾车,被宣恩县民警查了个正着。近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李某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了新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鄂Q*****的灰色轻型普通货车,从宣恩县晓关乡中村坝村四组向某某家沿通村公路行驶。当车行至中村坝村二组路段时,李某某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远远超过了醉驾80ml/100ml的标准,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涉嫌危险驾驶罪。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间为:自2016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8日止。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社会公共安全足以造成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撒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子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酌定对其从轻处。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く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因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被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