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黄志佳)12月8日,当执行法官在电话中告诉姚某,其申请的案件已经执行到位的时候,姚某简直不敢相信。15000元借款和125元执行费一分不少。
2005年12月8日、2006年3月4日,朱某分别向姚某借款5000元、15000元,朱某分别出具了借条。
2007年5月9日,姚某向建始县法院景阳河法庭起诉要求朱某返还借款20000元。同年7月12日,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朱某定于2008年1月31日一次性返还原告姚某借款15000元,姚某放弃其余债权;案件受理费150元姚某自愿负担。法庭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制作送达了《民事调解书》。
朱某并没有按照协议还款。姚某在2008年3月11日申请执行。法庭经调查,没有发现朱某的下落,也没有查找到朱某的财产。
2016年3月14日,姚某再次向建始县法院申请执行,并明确表示只要本金。执行法官通过查询系统发现被查询人朱某无存款信息,到朱某住地去调查亦未找到其本人及其他动产不动产,执行再度进入僵局,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在执行法官近日查询另外一位被执行人存款的时候出现了转机,同时查询到朱某存款40000余元,执行法官当即制作执行裁定书、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姚某的债权终于实现了了!为了这15000元钱,他已经苦苦等待了10余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