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发力:公益诉讼 挺身而出
焦点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于2015年1月1日施行。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管辖、举证责任分配等都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已受理48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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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10日二版以《让环境公益诉讼保洁美丽中国》为题组织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扫清障碍》、《以法院职权走出取证难困境》、《破解环境公益诉讼瓶颈》、《完善配套举措 保障生态文明》等评论文章。从环境公益诉讼视角探讨了其可行性、难题破解等问题。
点评
环保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开始与时俱进,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这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拳头的法律。主要体现在:一是新增“按日计罚”制度,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二是对污染违法者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三是规定了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四是将民间力量有序地纳入环境治理的机制中,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操作性裁判规则,使诉讼主体更明确、举证责任更明晰、责任承担更具体。该司法解释的及时出台,对各地审判机构正确适用法律,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序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既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入司法程序扫清障碍,又回应了社会关切。(屠少萌)
取消考核:规范司法 科学评估
焦点
今年1月20日,中央政法委要求,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今年应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这无疑是政法机关锐意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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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连续刊发《取消考核排名,实现司法管理新常态》、《表面华丽数字并非完美答卷》、《取消考核,让监督更加高效精准》、《取消指标考核,更应规范司法》等多篇文章,提出要构建科学激励及奖惩机制,在追求司法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办案质量,激发办案人员的职业良知和职业荣誉感。
点评
将大部分评估指标变为参考数值并最终取消考核排名,这是政法机关带有壮士断腕意味的自我限权改革举措,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宏观思维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代表着让审判工作回归司法本质属性以及推进司法严格的决心和勇气。
考核排名取消了,对审判工作的要求并没有因此而降低,实质上是在严格司法层面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不合理考核指标并非简单取消了事,取消之后面临的是如何更为规范地开展司法工作,避免司法人员不作为的问题,让没有指标考核的工作更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
在不合理指标取消后,司法人员也应避免吃“大锅饭”,构建能者上、庸者下的激励型管理机制。在个案办理质量要求上,就是要沿着“谁办案、谁负责”的思路,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意识,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让阳光成为最好的司法防腐剂。(杨建文)
两个规定:干预司法 记录留痕
焦点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时,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落实“两个规定”的实施办法,对人民法院切实贯彻执行“两个规定”提出明确要求。11月,中央政法委首次公开通报北京、上海、江苏、云南等地5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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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连续刊发系列评论员文章《建立“防火墙” 划出“隔离带”》、《这条高压线不是纸老虎 》等,并约请专家、学者及一线法官撰写《堵住干预与过问,司改路上一大步》、《让铁规发力,让制度生威!》等文章 ,深入探讨如何让“两个规定”发挥效力和警示作用。
点评
领导干部干预案件饱受社会各界诟病。长期以来,有些领导干部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披着领导机关的外衣,明目张胆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了一些不公正裁判和冤假错案;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利用“熟人熟路”过问案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伤害司法公信力,损害人民对司法的信赖。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重要举措。“两个规定”是一道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画出了一条醒目“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杨建文)
立案登记:开门纳案 有诉必理
焦点
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于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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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二版开设“立案登记制改革系列谈”栏目,先后刊发《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一步》、《为充分保障公民诉权再添制度活力》、《保障当事人诉权 破解“立案难”》、《从源头解决“立案难”》等文章20余篇,为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点评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需,我有所为。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就是为了畅通诉求表达渠道,消除诉讼障碍,全面保护当事人诉权,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定会遇到很多新问题、新挑战。要坚持问题导向,多措并举,着力解决改革中的新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半年多来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渠道畅通,收案数大幅上升,人民法院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立案难”已经得到根本解决。(李强)
司法责任:审者裁判 判者负责
焦点
今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9月21日《意见》发布。《意见》共分六部分48条,除目标原则和附则外,其他四部分分别为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较为完整地明确了审判责任的前提、基础、范围、规则、程序、保障等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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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起,本报二版开设“完善司法责任制系列谈”栏目,先后刊发《完善中国特色司法审判制度的重大步骤》、《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关好监督制约审判权的笼子》、《破解司法责任制落实中的难点》、《权力与制约并行 责任与保障并重》、《法官审判责任如何评价》等多篇文章,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进行全方位解读。
点评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对于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坚持“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与制约同行”的原则,不仅明确了各类审判人员的审判职权与责任,对于法官的履职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还本着司法职业豁免和法官依法履职免责的理念对法官不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体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精神,这是对司法规律的尊重,是责任伦理、责任追究的制度化,也是司法评价、司法监督的制度化。
它向全社会表明了人民法院将以严密的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公正司法的决心和信心;将以严格的问责机制,重振和提升司法公信的决心和信心。(李 强)
法官员额:法官为中 审判为重
焦点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从全国第一批七个省市试点法院改革成效初显,到第二批十一个省区市试点法院悄然开启改革棋盘,法官员额制改革已经在路上,且呈现“扩容”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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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陆续刊发了《让法官员额制改革聚人气接地气》、《员额制改革:要敢于动自己的奶酪》、《法官遴选优中选优》、《亟须走出的法官员额制焦虑》、《搬走“老板凳” 留下“老革命”》等文章,对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具体方面作深入的分析、探讨和研究。
点评
建立法官员额制,目的在于从现有法官群体中选拔出最优秀、最专业、最忠诚的人员来办案,打造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实现“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为重心”的法院人员配置模式,借此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今后,法官之间比拼的是办案数量、质量以及专业素养,简而言之就是吃专业饭,拼真本事。
实行法官员额制,把优秀人才留在审判一线的同时,更致力于将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和辅助性司法事务中解脱出来,使得法官专司审判,凸显和保障了法官的裁断功能,也相应加大了法官的责任。对于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至关重要,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石。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员额制改革成为重点和难点,关系到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必须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央要求推进。(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