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桂春艳)“是可忍孰不可忍?”巴东男子因不满情敌骚扰女友,持菜刀砍伤情敌,最终被判刑。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巴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张某的女朋友刘某系谭某的前女友,但刘某与谭某分手后经常遭到谭某纠缠和骚扰。2017年3月28日凌晨,张某在与女友回出租屋时,发现谭某将车停在某发廊门口“围堵”二人,刘某见状便与张某开车前往其母亲家,以躲避谭某的围住堵截,但谭某仍不放弃,驱车穷追不舍,最终通过谭某的“努力”,刘某停车了。随后,谭某试图将刘某拉下车,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解释,此时,张某觉得“是可忍孰不可忍”,便下车与谭某发生激烈的争吵并大打出手,张某一怒之下持菜刀将谭某的手砍伤,导致谭某头皮裂伤、右手背、左手指皮肤裂伤、右手第二手掌骨远端开放性完全骨折。经鉴定,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张某与谭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赔偿谭某8.5万元,谭某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与谭某签订赔偿协议,赔偿了谭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谭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情感纠纷引发,谭某在案发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可酌定从轻处罚。张某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