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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 砍树“砍”出一条人命

时间: 2017-04-25 09:42 点击量: 443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桂春艳 刘圣远)骑摩托车在国道上行驶却遭飞天横祸,被腾空而降的树木砸伤致死。近日,在国道旁砍树“砍”出人命的张某峰、谭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巴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6年11月22日18时许,张某峰、谭某在巴东县野三关镇318国道1421KM+500M处的公路边砍伐树木时,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致使被砍树木倒向318国道公路上,将驾驶两轮摩托车途经此地的张某巳砸伤,经巴东县民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10分死亡。经鉴定,张某巳符合遭受倒地中的树干打击致急性创伤性休克死亡。

  2017年1月1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巳的近亲属与张某峰、谭某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峰、谭某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552000元。张某巳的近亲属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对张某峰、谭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峰、谭某在砍伐树木的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疏忽大意,过失将张某巳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某峰、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峰、谭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全部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张某峰、谭某从轻处罚。张某峰、谭某悔罪表现明显,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不良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