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严涛)近日咸丰法院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当事人覃某被依法判处覃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
“喝这点酒,开车没问题”,开车的朋友肯定听到过“酒友”说这句话,抱着侥幸心理,很多司机朋友在推杯换盏之后还是坐进了驾驶座,近日,咸丰县清坪镇的覃某,就因为“喝酒了开车”遭受了牢狱之灾。
2017年2月6日0时许,覃某驾驶小型客车载六人从咸丰县城返回清坪,行至高乐山镇梅瓶加油站路段时,汽车撞到公路边的电线杆后翻下坎,造成乘客李某受伤,经鉴定,覃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0.9mg/100ml。覃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判处覃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
现今,有车一族越来越多,很多人的行车安全意识却没有跟上,血的教训一再上演,开车是一种责任,为了到您和您家人的安全、幸福,万勿侥幸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