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团队建设动因
传统的“1名审判员+1名书记员”的审判组合在人员相对充裕、案件压力不大的背景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面对案多人少现状,审书搭档模式容易造成审判核心资源的浪费和损耗。法官职责是行使判断权,核心工作应当是指挥诉讼、主持庭审、裁判决断、核签文书,其他诸如送达、保全、调查、调解等非核心审判事务性工作,完全可以也应当交由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完成。因此通过增加司法辅助人员数量,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实现审判活动的专业化分工与精细化管理,将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职业化发展的必由之路。从审书二人组合转为审助书三人以上合作团队,不仅是审判力量组合方式的变化,也是审判工作机制一个质的飞跃。
二、审判团队结构模式
审判团队基本结构模式应为“N名法官+N名助理+N名书记员”,对比过去“一审一书”审判模式,这是一种现代化的审判工作机制。根据我院一年来的实践探索,“N+N+N”的正当逻辑答案应为“1+N+N”,主审法官就是其中的“1”,这是恒定的。主审法官处于团队的中心和主导地位,指挥团队的运行,决定裁判结果并对结果负责。而且,如果第1个“N”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极易出现多人管理、多头指挥的混乱局面,严重影响团队工作效能,模糊审判责任。“1+N+N”的后两个“N”系由恒定的“1”而产生,其并非决策者而是执行者,且后两个“N”各自内部以及“N”与“N”之间的潜在冲突完全可以通过案件任务的分配调整进行解决,这些决定了后两个“N”的人员数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而人选的确定应尊重主审法官的意愿。那么审判团队中的法官人数恒定为1人是否与合议庭形式相矛盾?应当明确,合议庭是审判组织形式而非审判团队模式,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参与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应当随机产生,其不是审判团队固定成员,即便是参加合议庭的其他法官,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也未要求是固定成员。从主审法官与其他合议庭成员的关系来看,除主审法官以外的其他成员仅参与某一案件的庭审与评议这一裁判环节,与团队其他成员没有分工协作的关系。
三、审判团队层级模式
审判团队分级系指根据需要将审判团队设计成由低到高、分层梯队排列的结构安排。这是由法官能力水平的差异性、案件难易程度的差异性,以及法官员额恒定与案件数量异动的矛盾等因素决定。实践中需要以主审法官为核心,通过不同数量和类型的司法辅助人员、案件任务配比达到最佳效果,具体而言就是将审判团队分为初、中、高三级。一般法官由于能力水平等各方面并不十分突出,安排为“1+1+1”审判团队,任务是办理简单案件。资深法官审判能力较强,办案经验丰富,安排为“1+N+N”审判团队,任务是办理大量的普通案件和一定数量的疑难复杂案件,其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数量配备应当视主审法官的审判和管理能力以及案件体量而定。优秀法官,主要是院庭长,通过组建“1+1+1”审判团队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是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人员组成有别于初级团队的“1+1+1”模式,应配备预备法官作为法官助理,一方面可以实现优秀法官对助理在能力水平、经验技巧、优秀品质的传授继承,另一方面借助这类法官助理思维开放灵活、理论水平高、工作主动性更强,能更多分解法官办案压力,使作为主审法官的院庭长能腾出一部分时间和精力处理行政和审判管理事务。
(作者系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