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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半夜持刀强闯民宅获刑

时间: 2017-09-19 10:53 点击量: 786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秦铭阳 钟俊)因前女友另找男朋友泄私愤,竟邀约朋友半夜持刀强闯民宅。近日,鹤峰县法院以以犯非法搜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李某、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李某、孙某等人在鹤峰县某夜宵摊喝酒聊天。张某甲在谈到其前女友又找了一位男朋友张某乙,顿觉不快,于是邀约李某、孙某准备殴打张某乙以泄愤。当日5时许,张某甲、李某、孙某得知张某乙经常在龚某家中打牌,张某甲、李某分别携带菜刀和孙某一起来到龚某、尹某夫妇家,对其房门拳打脚踢。进入屋内后,李某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架在龚某侄儿的颈部将其控制,张某甲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对龚某进行威胁、恐吓,在未取得房屋主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屋内搜寻张某乙。尹某发现客厅异样后,反锁卧室门报警求助。张某甲、李某发现尹某报警后,将卧室门强行踢开,并将尹某的手机摔在地上。经过一番搜查,张某甲等人发现张某乙不在屋内,并在知晓尹某已报警后,逃离现场。在此过程中,造成龚某的侄儿颈部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造成龚某家中物品损坏,经鉴定,总价值为380元人民币。

  鹤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孙某,未经允许强行进入他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并对他人实施人身威胁、将他人家中财物损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三被告人基于同一犯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张某甲提起犯意并积极实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所有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饮酒后凌晨闯入他人家中实施犯罪,情节较为恶劣,均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