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冉利咸)一手拎煤气罐,一手持打火机,利川一男子来到办公场所讨薪,还将被害人堵在会议室内不让出来。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7年8月8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在某液化气站购买了一罐液化石油气。当日10时许,罗某来到赖某租用的办公场所讨要工钱。讨要过程中,罗某将赖某、谭某堵在二楼会议室内,多次将气罐气阀打开释放液化石油气,并手持打火机,以点燃引爆液化石油气威胁赖某支付工钱,当天多人在此逗留围观。公安局民警到场后将罗某抓获,事件未造成严重后果。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在公共场所以引爆液化石油气罐的方法威胁他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罗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害人赖某因欠被告人罗某的劳动报酬未付,导致矛盾激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同时,对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又表示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