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日前,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当如何推进?应该坚持什么基本遵循?要注意哪些问题?本报推出“关注司法体制改革”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编者
公正司法绝不冤枉一个好人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每一个政法工作者都应该——公正司法绝不冤枉一个好人
2013年12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联合召开命名表彰大会,授予张飚同志全国“模范检察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作为推动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重审并最终改判无罪的最大功臣,张飚成为全国“模范检察官”中的一个特例——退休后仍被授予这一荣誉称号。而张飚的获奖立功,也彰显出政法系统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决心。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防止冤假错案,正在成为每一个政法工作者心中最神圣的坚守。
铲除冤假错案产生的土壤
2013年,一系列冤假错案被陆续平反。
3月,服刑近10年的张辉、张高平叔侄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宣告无罪;
4月,羁押12年的李怀亮被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无罪;
8月,背负“杀妻”之名入狱17年的于英生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
……
这一个个普通的名字,注定要被载入中国司法史。他们用超过10年的人生,为中国法治进步付出了代价、作出了注脚,只是这样的代价太大了。面对相继出现的冤假错案给司法公信带来的严重冲击,政法机关直面错误、主动纠正,用实际行动努力挽回社会公众对国家法治的信心。
与纠正冤假错案相比,防范显然更加重要。如何铲除冤假错案产生的土壤,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成为政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去年8月初,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指导意见总结了我国近几年在查处、纠正冤假错案的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强,既涉及理念问题,又涉及具体的司法措施或制度,甚至还涉及责任追究,是一个比较全面的规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说。
随后,公检法司各部门也纷纷行动起来,立足本部门实际,出台了一系列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从司法理念、证据审查、案件审理、审核监督等方面要求各级法院,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得因证据不足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对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
如果对政法机关出台的一系列文件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所有的努力都指向一个词“制度”:把制度对办案流程的刚性约束落到实处、把责任追究机制真正建立起来、强化执法司法权力的监督运行机制。
非法证据排除从理论走向实践
分析社会强烈关注的几起冤假错案,往往都能找到“非法证据”的影子。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首次从立法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仅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而且设置了相应的操作程序。随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纷纷围绕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实施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要依法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并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讯问,讯问过程要全程录音或录像。”公安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和办案标准,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依法全面取证和审查判断证据的要求。
事实上,为了杜绝刑讯逼供,公安机关在过去的一年里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中就提到,“为解决执法行为随意、执法安全事故多发等问题,公安机关全面开展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进入办案区,并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目前,全国90%以上的派出所完成了功能区改造。”
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检察机关对于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肩负着更多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的意见(试行)》,其中明确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对于存在违法嫌疑的侦查行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核实,一旦认定侦查中存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
而在诉讼中处于最后一个环节,担负着实现司法公正最后一道防线重任的人民法院也出台了规定,要求对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依法予以排除。
杜绝刑讯逼供、阻击非法证据,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可喜的是,这一年来,从刑诉法的实施,到政法各机关纷纷出台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正在由理论走向实践。
建立健全错案追究机制
“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这样说。“确保办案质量,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每一个执法办案人员终身的追求和重大的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也曾谈到。
无论在什么时候,冤假错案都不可能完全根除。但如果是人为的原因,则不可原谅。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因此,为降低直至杜绝案件中人为因素的干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势在必行。
“今后凡是被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各地公安机关都要逐案解剖、点评、通报。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办案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年度考评内发现冤假错案的,考评结果将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最高人民检察院则提出,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疏忽导致错捕和错不捕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下发的《关于严防冤假错案发生的二十三项措施》中,就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应由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办理,坚决杜绝检察辅助人员挂名办案的做法。在此基础上,内蒙古检察机关建立了办案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机制,要求实行案件办理、决定责任终身制以及检委会审议重大案件责任追究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也强调,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负责,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审判人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
与“绝不放过一个坏人”相比,公正司法对于“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追求显然更进了一步。“去年以来对一系列冤假错案的纠正,改变了过去我们一味强调打击犯罪而忽视人权保障的倾向。”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如是说。
让涉法涉诉信访回归法治轨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号令既出,亮招频现。各级政法机关通过联合接访中心的搭建、诉讼与信访的范围和处理标准的细化等一系列创新举措,逐渐将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统一由政法机关依法受理。
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推进,人们发现,群众到党政信访部门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少了,依法律程序到政法机关申诉的多了,依法解决问题的导向在全社会逐步确立。
“信访不信法”的三大原因:诉讼成本高、司法公信低、“好心”的领导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进步,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不少老百姓遇到问题时,仍然“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
近日,记者接到来自贵州省安顺市何先生的电话。他在电话中讲到,“我因一起农林产权纠纷整整折腾了十几年。曾经向当地法院起诉,但法院的判决明显不公正。随后,我便转而走上了信访的道路。”
问及原因,何先生给出的答案是:“打官司太难了,需要经过立案、开庭、判决、执行等一系列程序,花费金钱不说,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
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也是何先生“弃法转访”的原因。“听别人说,现在司法不公是普遍现象,有的搞钱权交易,恐怕自己很难得到公平对待。自己是普通百姓,没有钱,也没有权,估计法院不会支持自己的请求。”何先生说。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事例:某个人经过多年上访,多处打探关系,终于在领导的“过问”下,事情很快得到解决。
由此,更多的人愈发相信“信访比打官司更管用”,甚至一些人还期望着,“只要能得到领导一句话,不仅可以解决问题,还可能会争取到比法律规定更高的补偿。”
事实上,“好心”领导的“法外开恩”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也会误导老百姓,特别是滋生“以访压法”的怪象。据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法官张革明介绍,“近年来,部分当事人抓住上级领导机关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这一实际,案子到法院一立案,稍不如意,便四处投寄信访材料,企图通过上级领导机关过问来给法院施加压力。案件判决后,他们还会去信访,或者希望通过信访‘扳倒’法院判决结果,或者是希望通过信访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信访是沟通民意、表达民意、听取民意的有效途径,但现实中有些信访变成权力救济、解决纠纷的途径,偏离了制度的初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接受采访时表示,特别是“信访比信法更管用”的思维和现实,严重偏离了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轨道,它损害的是司法权威。长此以往,法治秩序将会受到极大的挑战与破坏,最终受损害的将是老百姓的利益。
导入司法、依法办理,是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试点的两个主要抓手
令人欣喜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在此之前,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会后,中央政法委进一步明确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设想,即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诉访分离的首要步骤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即政法机关应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关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反映到实践中,云南省实行案件归类分流制度,政法机关与信访部门详细划分涉诉信访与一般信访的界限,区别不同案件性质,分别导入相应程序和机制,实现诉访分类分流处理。
江苏省建立“三类重点案件六种主要情形”细化处理办法,把涉及征地拆迁、劳动保障等涉众或涉及政策的案件;司法有瑕疵,当事人得理不让人、诉求过高的案件;当事人拒不接受法律裁决、缠访缠诉的案件等三类案件,具体区分为六种情形,逐一研究提出化解意见,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诉访分离、导入司法后,如何确保案件依法得到解决呢?责任落实是关键。一年来,各地政法机关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务求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确保该纠正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该追究责任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该给予赔偿的依法予以赔偿。
记者了解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化案件主办法官和合议庭职责,科学建立案件质效考核机制,切实提升案件审判质量;组织开展申诉、抗诉、发回改判“三类”案件集中评查活动,建立案件质量倒逼机制,有效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
如今,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试点工作已在全国各省(区、市)推开,基本实现全覆盖。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从试点工作情况看,群众到党政信访部门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少了,依法律按程序到政法机关进行申诉的多了。
依法终结,不仅在于终结制度的完善,更在于法治社会的建构
依法终结,是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根本目标。按照改革的总体思路,要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依法终结制度。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为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一审法院申报、终审法院甄别、省高院复核、省联席办移交稳控、最高法院审核备案”的案件终结程序;山东省借助全省政法专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和联席会议机制,制定了终结案件移交制度;河北省公安机关则完善了评查问责机制,严肃查究民警执法过错责任……
但是,终结制度的建构,并不意味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终结。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终而不结”、“无限申诉”的问题仍然存在。
怎么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就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问题作出进一步要求,只有法律问题解决到位、执法过错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工作到位、实际困难按政策救助到位的,才能依法终结,防止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就一终了之。
如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同时,还把公开听证作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依法终结的必经程序,把信访人有没有理、涉事单位有没有错,交给群众评判。
前不久,石嘴山市当地报纸就登出了两个不同寻常的专版,内容是石嘴山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就“徐某拆迁补偿信访问题”进行社会公开评议。其中一个版面刊登信访人徐某的陈述和要求,另一个版面则刊登信访事项承办单位的陈述和处理意见,以此来让“大家评评理”。
在5天的评议时间里,先后有1800多人参与了公开评议。石嘴山市及时将评议结果在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并请公众监督信访人依法信访和案件处理过程。最终,评议结果显示,认为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提出的解决意见“可行”的有1151人,认为“不可行”的83人,认为“双方还可继续协商”的509人。对于社会公开评议的形式和结果,信访人表示“心服口服”。
“依法终结,不仅在于法律制度的完善,还在于法治社会的建构。”石嘴山信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公开评议,不仅找到了促进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的好办法,实现“案结事了”,还收到了以案普法的良好效果,教育引导大批信访人依法理性反映诉求,进而扭转“信访不信法”局面。
聚焦审判改革终结“垂帘断案”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审判委员会制度自1955年建立以来,在促进司法公正,准确适用法律,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部分审判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已迫在眉睫。
“谁官大听谁的”,不利于司法民主
部分审判委员会形式上看似民主,实则弱化了主审法官对案件的裁判权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其主要工作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对于审判委员会的组成,法律并未作过多的限制性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一般由院领导及相关业务庭庭长组成。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法院院长作为法院的最高行政首长与裁判者,同时也负责召集与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那些没有行政职务但拥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往往被排除在外,在院长主导审判委员会、主管院领导各负其责的情况下,没有参加庭审的其他委员不能也不愿发表意见,从而直接影响民主决断,降低讨论质量。久而久之,审判委员会这一法院最高审判组织,行政化色彩越来越浓厚,往往走过场,有些地方甚至“谁官大听谁的”。
审判委员会会议首先由了解案情的主审法官对案件进行汇报,然后由未参与庭审的其他委员进行评判并给出最终结论。“这就极易导致审理者不能裁判,而裁判者未经审理,弱化了主审法官、合议庭独立审判的权力。由于审判委员会成员不能完全掌握案件真实情况,因此也不利于做出公正裁判。”马怀德介绍,几乎所有社会影响较大、上级交办和性质敏感案件的最终裁判都由审判委员会决定,这就容易使主审法官怠于审理,借口案件裁判结果是由审判委员会集体决策作出,而审判委员会则以合议庭审理为由推卸责任,对因此造成的错案,原本都该负责,却成了谁都不负责。
减弱行政化色彩,推动司法公正
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优化配置审判资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论断,为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发通知,于2013年底在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陕西等省市部分法院启动深化司法公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最高法司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试点工作主要目标是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优化配置审判资源。
为完善审判委员会的构成,建立科学的委员选拔任用机制,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打破行政领导对审判委员会的垄断,任用资深法官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将审判一线法官直接派到法院最高审判组织,最大程度地保障司法民主,减弱审判委员会的行政化色彩。“长期工作在审判一线的资深法官,办案经验丰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强,必然会提升审判委员会应对疑难案件的水平。”马怀德表示。
针对以往审判委员会缺少分工、委员职责混淆的现象,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规程(试行)》,用制度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据介绍,改革后的审判委员会下设刑事、行政审判咨询小组与民商事审判咨询小组,专门负责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供明确咨询意见。这项改革不仅突出了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分工,使得相关领域法官可以有的放矢地工作,而且还可以提高案件讨论效率和质量。
在改进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方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尝试将司法权内部运行部分环节主动向检察机关公开,每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都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列席,检察机关列席人员可以对审判过程中的行为提出意见,但没有表决权,从而确保法院独立审判。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强化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弱化审判委员会的审判职能
强调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并不是要取消审判委员会。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认为,可以在保留审判委员会的同时,在审判委员会设立大审判庭,审判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和典型案件需要自己审理时,可以以大审判庭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审判。大审判庭的审判人员不是固定的,每次审案可以根据案件涉及的不同法律领域,由审判委员会不同专业背景的成员组成。大审判庭同样应遵循司法程序,在听取当事人及其律师的陈述和辩论后作出裁判。
姜明安表示,这样可以集中法院优势司法资源,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有助于法院去行政化。院长庭长亲自审案,是案件的主审法官,不是发号施令的行政官。
“这样一来,审判委员会不是只裁不审,而是自己亲自听取当事人言辞辩论后由自己直接作出裁判,从而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姜明安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由于缺乏相应的责任监督机制,过去,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意见得不到尊重,却要为领导的错误‘埋单’,致使法院内部无法实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就相关问题明确指出,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应集中在对相关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综合性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以及排除不良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该意见进一步规定,深化院长、庭长审判管理职责改革,建立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全程留痕的制度,加强对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约束和监督,防止审判管理权的滥用。
陈卫东认为,全程留痕制度的确立,可以防止法院工作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说情打招呼等情况的出现,可以促使审判委员会相关领导在处理合议庭案件时恪守职责,不因过于“关心”案件而留下痕迹,能够有效保证审判管理职责的落实。当发生冤假错案时,通过全程留痕制度能够准确找到责任人,避免法院内部相互推诿责任现象的发生,做到责任和权力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