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颜莎莎 徐杨)2017年5月2日,刚一上班就有当事人急匆匆赶到宣恩法院李家河法庭来立案。
原告余某某系来凤县大河镇人士,诉称2016年10月27日搭乘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货车在宣恩县境内与被告赵某某驾驶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因被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李家河法庭辖区内,不属于该庭办理的案件,按照以往的立案模式,原告应到宣恩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宣恩法院于2017年4月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并在全院统一安排部署,按照该院的统一安排,李家河法庭在与立案庭取得沟通后,及时立案受理了原告余某某的案件,整个过程不到十分钟,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