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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名称相近 一公司无端惹上劳动争议纠纷

来源: 鹤峰县法院 时间: 2018-11-20 09:51 点击量: 800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秦铭阳)某公司因与另一公司名称相近,无故被牵扯进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中。近日,鹤峰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被告经人介绍于2017年3月31日进入A公司的养鸡场上班,担任第十栋鸡舍饲养员。2017年9月25日,被告值夜班时鸡舍因故停电,排风不畅,舍内温度持续升高,导致蛋鸡死亡1659只。2017年9月30日,A公司对被告进行了处罚,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变动工作岗位,被告不同意变动岗位便自动离职。因A公司与B公司名称相近,2017年11月20日,被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了原告B公司给被告支付差额工资16131.50元、应签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131.50元,合计36263元。原告B公司不服便向法院起诉。
  鹤峰县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经查被告所在的养鸡场属于A公司,并不属于原告B公司,被告与原告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是与A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原告B公司要求不给被告支付所欠工资和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称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裁决应当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的抗辩理由,因本案争议标的已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判决原告B公司不给被告支付A公司所欠工资;原告B公司不给被告支付A公司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