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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泽渊:《法庭规则》的神圣目标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6-04-21 10:20 点击量: 618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修订的《法庭规则》保障了权利的行使,促进了司法公正,彰显了司法权威。

  编者按:4月14日上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发布,该规则共计27条,除对原有条文进行直接修改外,新增加了15条内容。

  为了让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新的《法庭规则》,本报邀请了多名法学专家对此予以权威点评,从即日起将陆续刊出。

  伴随春天的节拍,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修订的《法庭规则》发布了。粗略读罢便升起了无限的期待,也为其神圣的目标所感动。我深深地期待这一新规则能够实现其神圣的目标,给庄严的法庭带来缕缕春风,以有力地保障权利行使,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

  一、保障权利行使

  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的权利,是法律神圣的使命,也是法庭直接追求的目标。最新发布的《法庭规则》以保障权利行使为目标,将其作为庭审活动的核心。若将新规则与原有规则相比较,不难发现新规则对于权利倍加珍视。可以认为,它使一个似乎纯粹技术的规则,变得神圣庄严了起来。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的表现是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有《法庭规则》第一条将立法目的表述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而新规则的第一条则将立法目的表述为,“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新规则大大扩展了立法目的,尤其是将保障权利行使作为了最直接的目标追求,凸显了“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性。只有保障了诉讼参与人权利的充分行使,司法公正才可能得以实现。新规则对此予以了高度重视并将其作为第一位权利保障目标。

  其次的表现是保障公众旁听的权利。社会公众对于法院庭审享有知悉与监督的权利,包括了解权和监督权。公众的这两个权利是十分重要的,它可以使之切实地了解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与过程,更可以使之根据亲身体验对法院庭审得出自己的判定与评价。公众要实现了解权和监督权,旁听庭审是关键的环节。新规则在立法目的上对其予以了特别强调,将其作为公众权利加以特别保障。新规则在第九条中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化,“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为了确保公众旁听权利的实现,其第八条早就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以此努力为公众旁听提供最便利的条件。新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的案件,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如是,旁听的范围得到了大大扩展,能够参与旁听的公众倍增,公众的旁听权利就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

  新规则还特别注意对于特殊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在众多当事人中,在押刑事被告人是一个特殊主体。新规则针对其特殊情形和现实状况,在第十三条特别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除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者外,“人民法院在庭审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这些规定将其纳入诉讼权利的范畴予以保障,充分体现了新规则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此外新规则还对残疾人的权利予以了特别关注,其第五条规定“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残疾人特殊权利的尊重与保障。

  二、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整个司法活动的最高企求,也是至为神圣的目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庭审就是最不可缺少的环节。新的《法庭规则》将促进司法公正作为庭审最直接、最崇高的目标,并将这一崇高目标体现在了各个方面。

  促进司法公正,首先体现在新规则立法目的的设定上。新规则明确设定“促进司法公正”为立法目的之一。司法公正是从多方面体现出来的。判决结果公正当然是最重要的,但是审理过程包括庭审程序公正也十分重要。庭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构成部分,也是审判结果公正得以实现的必要路径。没有庭审公正就难以获得裁判结果公正。在庭审不公的基础上,裁判结果必然是可疑的。因此,庭审公正是审判公正的组成部分,对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对于旁听公众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影响。因为旁听公众可以凭参加旁听的观感直接得出人民法院及其法官是否公正的结论。新规则将庭审作为促使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加以特别强调,对于整个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促进司法公正,其次体现在新规则对诉讼参与人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同等对待上,尤其是体现在对律师与公诉人之间的同等对待上。新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这是宏观的整体要求。新规则第五条对休息室等的使用问题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这一规定解决了律师等是否与检察官一同享有休息室的问题。再如新规则第六条对于安检的规定,再一次体现了平等的法治精神。对于检察人员和律师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新规则规定了相同的措施,即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这里既体现了对检察官和律师的尊重,更体现了对于他们的同等对待。

  促进司法公正,再次体现在新规则对于旁听问题的处理上。新规则第九条规定,“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是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这体现了对于当事人近亲属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尊重与关切,也体现了对所有旁听公众的公正对待。根据申请的先后,乃至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都体现出了人民法院公正对待每个公众的态度与行动。对旁听公众的公正对待,是司法公正的延伸,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一个公正的司法必然体现在司法活动本身以及相关的各个方面。

  三、彰显司法权威

  新发布的《法庭规则》,将彰显司法权威列入立法目的,强化了其在庭审中的意义。新规则第一条规定“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将司法权威作为紧跟司法公正之后的重要目标加以了确立。紧接着新规则第二条对法庭作出了基本的定义,即“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为了表现这种代表国家依法审判的神圣性,“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法官的入席意味着庭审活动的开始,对此,新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这是对法官的尊重,是对法庭的尊重,也是对司法的尊重,它所彰显的就是司法权威。庭审开始后,“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第十七条)。新规则的第十九条规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尽管这样的情形很少,法官也极少使用相关的手段,但是它对维护司法权威是极具价值意义的。对于审判人员等出现的违规行为,新规则设定了建议、举报、反映的机制。这样的机制设计既有利于防止司法不当行为发生,防止出现司法专横,同时又能确保庭审的顺利推进,为解决检察官、律师等与法官之间的认识差异提供了法治路径,也为维护司法权威提供了法治机制。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