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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反家暴试点工作成果 提高涉家暴案件审理技能

人民法院反家暴试点工作回顾暨反家暴法适用研究座谈会综述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6-07-06 16:42 点击量: 611

  2016年6月29日,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人民法院反家暴试点工作回顾暨反家庭暴力法适用研究"座谈会在北京举行。本次座谈会旨在展示人民法院对推动反家庭暴力法作出的贡献,表彰反家庭暴力试点工作先进个人,并就人民法院适用反家庭暴力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理论研讨。与会代表围绕反家庭暴力试点工作和反家庭暴力法适用情况,特别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如何避免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引发刑事案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了应对策略。以下就座谈会的有关内容向读者作一介绍。

  反家庭暴力试点工作回顾

  2008年3月,为解决家庭暴力认定难的问题,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法研所)编制完成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共八章,包括家庭暴力基本知识、基本原则和要求、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证据规则、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视、调解等。同年5月,经院领导批准,法研所在全国确定了9个自愿参加的基层法院开展《指南》的试点工作。之后,陆续有各级人民法院加入《指南》的试点工作。至2010年,试点法院达200多家。在《指南》8年的试点工作期间,各试点法院积极推进《指南》确定的各项内容和要求,为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并最终推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作出了突出贡献。《指南》试点工作启动后,试点法院面临的首要难题是如何传播反家庭暴力理念。为此,所有试点法院都在当地举办过反家庭暴力专项宣传活动、研讨会、座谈会和培训。有些法院与司法局合作对全市律师进行反家庭暴力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相关培训,有的法院深入社区和学校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的讲座,有的法院与当地妇联合作开展各种反家庭暴力宣传和专项培训等等。同时,试点法院还积极协调,有的法院获得当地政法委的支持,由政法委牵头出台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文件,或由试点法院自行与辖区公安机关协商,争取公安机关配合人民法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违反时协助强制执行。

  8年来,各级试点法院参照《指南》裁判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试点工作被誉为我国在"反家庭暴力理念上的一大飞跃",受到国内外妇女界、法律界和人权组织的高度评价。此项工作也使得人民法院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高度一致。截至2016年2月底,全国法院参照《指南》的规定共发出73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民在家庭中的基本人权,更是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2015年12月27日,立法机关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经验,通过了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部分试点法院参与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活动,在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论证和具体条文规定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最终推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作出了突出贡献。

  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难与对策建议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这个规定把执行保护令的义务交给了实际上没有执行能力的人民法院,造成人民法院在保护令的送达和惩罚中困难重重,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和止暴效果。据与会代表反映,反家庭暴力法实施3个月来,多地公安机关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义务,警察依法承担协助义务。只有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出问题了,警察才应该出警协助。可是,等出了问题再由警察出面,司法权威已经受损。目前,人民法院在自行执行保护令过程中已经屡遭执行难。

  例一:送达遇到的问题。一位代表介绍了2016年3月到当事人家中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的遭遇。当时被申请人言词激烈,抗拒明显,几度要以跳楼自杀相威胁,局面险些失控,直到110警察到场后,他才安静下来。当时若没有110警察的介入,申请人根本无法离开现场。此前,被申请人用刀扎伤申请人,伤口深度达15厘米。他在被行政拘留释放后,立刻去医院把申请人接回家,此后将她关在家中不许出门。承办法官考虑到被申请人的严重暴力倾向,认为送达时若遇抵抗,女法官可能难以制衡被申请人,故事先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送达,未获同意。该院虽然派了几名法警陪同送达,但被申请人显然只服从公安警察,而不服从司法警察。

  例二:惩罚违反者遇到的问题。一位代表介绍说,2016年3月,其所在法院曾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一位违反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开出500元罚单,违反者明确表示"反正没钱,你们法院看着办"。至今,违反者仍拒交罚款,而他的银行账上的存款不足500元。结果,该违反者坚决拒绝履行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法院也无法对他进行强制执行。

  例三:要求协助执行遇到的问题。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除了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以外,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针对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和培训不到位,有的地方的居委会收到辖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感到一头雾水,不知道怎么办,有的甚至拒收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针对上述问题,与会代表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1.积极争取公安机关的配合支持,充分发挥其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优势作用。送达和执行时安排司法警察或公安警察陪同,是降低被申请人抗拒法院裁定的有效方法之一。一些法院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先送达到当地派出所,然后请派出所民警协助送达给被申请人,或者干脆委托派出所民警送达,由民警将送达回证转交给人民法院,这样可以有效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率。但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问题的真正解决,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公安部作出相关司法解释,或者修改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使其更科学,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2.对于裁定罚款后发现无法执行的,与会代表建议人民法院在作出罚款裁定前,应当先查清被申请人是否有经济履行能力,若存在履行能力,再下罚款裁定。

  3.加强培训。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举全社会之力。人民法院仅仅是反家庭暴力系统工程中的一个环节。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不能光靠法院一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理念的宣传、教育和专项培训,更新其对反家庭暴力重要性的认识。只有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的相关责任主体认识到自身的法定责任和违法后果,人身安全保护令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止暴效果。

  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

  两位与会代表分别介绍了今年发生在各自法院中的涉家暴离婚案件和涉家暴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意外转变为施暴人杀死受害人或者案件承办法官的刑事案件。与会代表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原因进行了探讨,提出了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的建议。

  1.原因分析

  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施暴人对受害人的控制,而受害人提起离婚诉讼很可能导致暴力控制的升级。这是因为,离婚是受害人摆脱施暴人控制的重要途径。施暴人为了保持对受害人的控制,往往会加大施暴力度,表现为庭审当中或者庭审结束后制造血案,有的是故意伤害,有的是故意杀人,两种情形都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严重情况下甚至伤及被害人的直系亲属。这种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的家庭暴力,属于分手暴力。分手暴力的爆发,有的有预兆,例如施暴方在开庭前或庭审中可能对受害人进行谩骂和推打,这种情况比较容易引起法院和法官的警觉,一般可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但有的分手暴力爆发没有预兆,施暴方在庭审前和庭审中表现冷静,或者沉默寡言,但当暴力突然爆发时,却又快又狠,民事法官手无寸铁,又没有经过专业训练,因此很难控制局面。另外,当施暴者因为离婚判决下达而意识到自己无法继续控制受害人时,可能对受害人实施报复性人身伤害,造成受害人伤亡的后果。

  分手暴力的施暴方因被判决离婚而对法院通过判决制止其继续控制受害人而怀恨在心,产生报复性暴力行为,包括暴力威胁、辱骂、殴打、杀害法官及其家人。实践中这些行为可能发生在庭审中,也可能发生在庭审结束后,也可能会发生在法官家中。

  2.事故预防

  针对这些具体情况,与会代表分享了各自的观点和经验,提出了以下建议。

  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和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都是严重甚至致命家庭暴力比较集中的案件类型。办理上述类型案件的法官,若发现上述案件中可能存在家庭暴力因素的,应当提高警惕,通过以下因素评估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家庭暴力是否具有致命性:施暴方是否曾通过语言或行为威胁要杀死受害方;施暴方是否曾持刀砍刺受害人;施暴人手里是否有仿真手枪;施暴人是否有掐被害人脖子的习惯;施暴人是否存在殴打受害人不避讳他人的情形;施暴方是否有性虐待或性暴力行为;施暴方是否存在嫉妒心和占有欲过强的情形;施暴方是否存在酗酒、吸毒、赌博等成瘾性行为;施暴方是否存在违反犯罪的前科;施暴方与受害人是否处于"失联"状态等。

  评估结果发现案件当事人一方暴力倾向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该类案件庭审时法警资源的配备和投入,及时、有效地惩罚扰乱法庭秩序的暴力行为,以保护庭审参与各方的人身安全,维护庭审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事故发生后,要守住底线,不能无原则地迁就当事人,要坚决维护司法尊严和司法权威。

  对于经评估属于高危的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开庭审理,这样对那些因惧怕施暴方而处于与施暴方"失联"状态的受害方来说是最安全的保护措施,同时降低施暴方当面威胁恐吓伤害受害方的可能性,避免在法院内外发生涉家庭暴力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恶性后果。必须在法院开庭审理的,对于进入法庭的当事人,特别是施暴方要进行严格的安检。发出庭审通知时,要注意隔离当事人双方,让施暴方先到,受害方后到。庭审结束后安排受害方先离开,施暴方后离开。一方暴怒时不下判,双方情绪稳定之时再择机宣判。与此同时,要注意保护承办法官的个人信息不泄露,加强对法官本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以避免当事人之间的分手暴力"殃及"承办法官。

  考虑到施暴方的人身危险性,判后答疑的规定不应当适用于涉家庭暴力具体案件的承办法官,否则可能导致依法判离的承办法官不得不再次直接面对因被制止继续控制受害人而对法官怀恨在心的施暴人,其被威胁、谩骂、殴打、杀害的危险大大增加。

  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知识和案件审理技能的培训纳入到各级法官学院的培训课程中,使办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的法官有机会接受反家庭暴力法的配套培训,从而提高审理技能。同时,此项培训还应当前置到预备法官的培训课程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家庭暴力的性质、范围及其发生的根本原因;家庭暴力关系中双方的互动模式;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安全的保障措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和加害人可求助的社会机构及其职能;家庭暴力对幸福家庭与和谐社会的破坏作用,以及对儿童心理和行为的恶劣影响等。

  综上,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指出,司法干预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既要依靠理论研讨,更要通过不断实践提高人民法院分配公平正义的质量,因此要引进先进理念,提高业务水平,创新工作机制,维护司法权威。

  (作者: 代秋影 张 强 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