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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看点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6-07-28 11:19 点击量: 1007

  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和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不断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据统计,2002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118779件,审结116687件。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575777件,审结550138件。

  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监督、支持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有效发挥了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注重惩治、教育和预防相结合,依法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39594件,审结37216件,生效判决人数47087人。

  环境民事审判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秉持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裁判理念,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类型纠纷案件。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民事案件227690件,审结195141件。

  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坚持监督和支持并重,注重通过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行政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通过审理信息公开相关行政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公众参与原则落到实处。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行政案件68489件,审结57738件。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还着力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进行了部署,确定在江苏、福建、云南、海南、贵州等五省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截至2014年12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65件。

  构建审判专门化体系

  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化起步较早,在不同时期存在着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探索和实践。改革开放以后,人民法院围绕资源开发利用及环境保护的需要,陆续在一些地区设立了森林法院、油田法院、矿区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在部分地方法院内部设立了林业审判庭等专门审判机构,集中审理涉及森林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环境污染等单一类型的环境或者资源案件,开始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局部实践。

  2007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从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大局出发,积极探索构建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规范意义上的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由此开始。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系统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由此开始。2015年11月,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在福建古田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要牢牢扭住审判专门化这一牛鼻子,因地制宜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根据环境资源权益以及环境要素,明确人民法院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中的职责范围和受理案件类型,为界定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职责,统筹协调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功能奠定了基础。

  树立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

  各级人民法院坚持理念先行,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统筹审判工作。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环境资源审判理念,提出要树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等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中,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贯彻注重预防原则要求,适时采取诉前禁令、先予执行、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发挥预防、减损功能。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环境资源损害难以恢复的行为,依法及时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同时,《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主体资格要件,公益诉讼跨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等程序规则,加强程序公开与公众参与,适当强化公益诉讼的职权主义色彩,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统一了司法裁判的尺度和标准,体现了鼓励和规范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