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鄂胜明)近日,建始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代替考试案,委托人钟某甲以及“枪手”钟某乙分别以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3月,钟某甲主动联系到欲报考国家机动车C1驾驶证考试的学员彭某(另案处理),两人商议由彭某给钟某甲支付1.2万元,钟某甲负责帮忙给彭某办理国家机动车C1驾驶证。期间,彭某在钟某甲的安排下数次参加国家机动车C1驾驶证科目二考试均未能通过。
2017年3月,钟某甲遂找到钟某乙,要其代替彭某参加国家机动车C1驾驶证科目二考试,并承诺考试通过后给其3000元作为报酬,钟某乙表示同意。同年4月26日,钟某乙持替考学员彭某的身份证到建始县某驾校参加国家机动车C1驾驶证科目二考试,被考场工作人员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其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均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