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李妍霖) 10月17日早上,建始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件因陈年旧事引起的纠纷。
原告系一位七旬老人,与被告在多年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原告将其岳母的农村房屋连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转让,原告岳母在世期间,由被告每年给付一定数量的粮油。后因双方关系恶化,被告没有继续履行约定的义务,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由于原告的年纪较大,庭审中,法官耐心地询问事情的前因后果,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反复研究证据,终于把案件弄清楚了:双方并不存在事实上的争议,而是对被告已经给付价款所包括的物品数量产生了分歧,且因双方交恶,被告没有主动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
在法官的耐心疏解与劝导下,原告和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按照原告主张的粮油价格,将未给付年度的粮油价款补齐,此后的应付年限中也按此价格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当场将2000元交给原告,双方签收了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