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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社保局履行62万余元义务款

时间: 2017-03-17 11:04 点击量: 307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龙芳 王君娥)近日,一起申请执行人与咸丰县社会保险管理局行政给付纠纷案顺利结案,县社保局履行了62万余元的义务款。

  据悉,2013年3月,刘某与永昌煤矿签订《用工合同》,合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刘某与2014年7月被鉴定为伤残四级,一直在永昌煤矿工作,第三人永昌煤矿已经为刘某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2015年4月23日,原告杨某、温某、刘某等6人的近亲属刘某在永昌煤矿井下维修管道时,突发疾病晕倒,头部与矿车碰撞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的死亡为工伤。第三人永昌煤矿已经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但被告咸丰县社会保险管理局未向原告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由此6原告向咸丰法院提起诉讼。

  咸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行政给付的法定职责应当得到支持。因此判决:责令被告县社保局对6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被告县社保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县社保局于近日已向杨某等履行了62万余元的义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