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汪小月)近日,利川市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2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6年1月21日9时55分,被告人李某驾驶鄂Q23291中型普通客运车辆,在谋道镇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车辆核载19人,实际乘坐36人,超员17人,超员89%)。沿谋道镇迎宾大道行驶至某三岔路时,被正在进行交通安全检查的民警查获。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