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是行诉法制定25年来的第一次修改,修改完善的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旨在解决现阶段行政诉讼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表示,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实施好这部法律,需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共同努力。
“告不了”的太多?——受案范围扩大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认为,新修改的行诉法更加注重弱势群体权利救济,这是修改的创新之一。
现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领域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经过20多年的实践,现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比如增加了社会保障权的相关内容。”新修改的行诉法第十二条第十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在审理范围内。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审议时,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实践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产生的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争议,应将这类争议纳入行政诉讼解决。
新修改的行诉法将“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也纳入审理范围。“此类协议在学理上称为行政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薛刚凌说,此次修改的行诉法在行政合同上开了个口子,并且提出了具体的内容,是一个亮点。
赵大光表示,受案范围的扩大,为行政审判工作注入了新的内容和要求,人民法院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依法行政方面将承担更加重要的司法职责。
“民告官”无保障?——政府不得干预受理案件
“法院、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遇到说情的现象,妨碍了司法机关依法公正、独立行使职权,导致一些案件成为‘人情案’、‘关系案’,而得不到公正处理。” 这是全国人大代表邓辉在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禁止在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时说情的决定》的建议。
邓辉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中国是人情社会,存在说情和徇情的问题,有些时候,说情的人获利了才有处理,而没有受益的情况也对司法的干扰很大。“新修改的行诉法让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有更大责任,也让司法审判面对更少的人情干扰,能有效促进法院独立审判权的行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现实中,有些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领导跟法院打招呼,以会影响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等理由,干预甚至阻碍案件的受理。
针对此问题,新修改的行诉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内容。
此外,新修改的行诉法在扩大原告资格、延长起诉期限、对立案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公民诉讼权利的保护的同时,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完善了管辖制度、判决形式及审判监督等。
薛刚凌表示,审判中遇到的问题,既有外部干预,也有内部问题,修正案针对这两方面的问题,都提出了制约和规范。
“告官不见官”是常态?——可建议处分责任人
10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作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有些行政机关不到庭应诉,或者中途随意退庭,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应当对这类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新修改的行诉法明确指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在分组审议时,王胜俊副委员长表示,应该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作出刚性规定。其实,人民法院已经在努力的路上。
“原告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无法认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我方认为,南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这是2013年江苏省南通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施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确认案。坐在被告席上答辩的是南通市人社局负责人顾忠贤。
2005年,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苏省法院系统率先推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大力推动行政负责人出庭。
2013年以来,南通市两级法院开庭行政案件709件,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657件,占比93%,其中,“一把手”出庭106件,占比15%,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明显增多。
“大力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来,全省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连续两年达90%以上。国土资源厅、 住建厅、人社厅等7家省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相继出庭应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介绍说。
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将改善
■ 访谈对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赵大光
民主周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行诉法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会产生哪些影响?
赵大光:首先,“立案难”问题将得到缓解。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新修改的行诉法对此也作了相应修改,对于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也将增加,如何依法高效审理这些案件,需要认真研究和有效应对。
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将有所改善。新修改的行诉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措施等行为的惩戒和处理措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应诉的意识和责任感,有利于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化解矛盾和争议。
本次修法对禁止干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等作了许多规定,有利于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利于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有效实施。
民主周刊:法院今后的工作会有哪些安排和部署?
赵大光:人民法院要做的工作很多,当前和近期至少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新修改的行诉法在立法宗旨、受案范围、当事人、证据、审判程序等方面均作了重大的制度创新,新理念、新内容、新条款的内容丰富、含义深刻,需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搞好培训,以尽快提高行政审判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水平。
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需要广泛开展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条款的宣传解读活动,结合行政审判工作,进一步搞好公开审判、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查询等工作,以案讲法释法,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法律,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同时加快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步伐,通过提级管辖、交叉审理、集中管辖、特别是积极探索跨区域管辖法院,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供更加有利的制度保障。
抓紧起草制定司法解释。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新法有关条款规定,增强其可适用性和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将就新法中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的问题进行调研,适时制定贯彻新法的司法解释,同时还要按照新法规定对原有司法解释进行清理。
机遇与挑战并存
■访谈对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陈荣庆
民主周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法院整体工作有哪些积极影响?
陈荣庆:行政诉讼渠道将进一步畅通,“不立不裁”问题将得到有效纠正,有利于提升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在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中予以明确,我相信,随着新修改的行诉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推动行政审判的阳光化。
同时,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将会增加,这对法院行政审判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加强对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培训,提升法官的法律素养,准确理解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依照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推动作用,推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配齐配强行政审判队伍,推进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