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秦川)近日,咸丰县法院对两名拒不申报财产、怠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被执行人曹某、张某处以15日司法拘留处罚。
3月5日,该院作出判决,判令曹某给付申请人陈某借款两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曹某给付了3000元以后,便以再无钱履行等理由推诿拖延,但执行干警通过查控系统查到其账户内有数千元存款,鉴于其不积极履行义务,7月18日,法院传唤其到庭,并对其处以15日司法拘留,并立即押送来凤县拘留所执行。
5月23日,法院向张某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3日内申报财产,但时至7月18日,张某仍未申报财产。当日,执行干警在某建筑工地将张某控制,带回法院,并依据民诉法第241条规定,对张某拘留15日。面临司法拘留,张某表示马上还钱,请执行法官宽限一点时间,执行法官表示,若及时履行义务且态度较好可以不拘留,但不会再给失信者时间,处罚决定立即执行。于是,在囚车上的张某到处打电话借钱求救。张某的家属将本案应交纳的义务款18000元,执行费170元全部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