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桂春艳)湖南一80后男子颜某贵与同乡一起外出务工,因遭到同乡辱骂,怒不可遏,殴打同乡致其重伤。颜某贵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巴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颜某平与颜某贵系同村村民,二人随当地建筑工程承包商蒋某国来到巴东县水布垭镇务工。2013年10月6日,颜某平路过颜某贵休息的工棚时辱骂颜某贵,颜某贵听后勃然大怒,便气冲冲地前往颜某平临时居住的工棚,找到了颜某平并推搡至其倒地。随后,颜某贵便离开了现场,在回家的途中遇见了其胞妹颜某梅,颜某梅在得知颜某贵与颜某平发生肢体冲突后急速赶到双方发生纠纷现场,发现颜某平伤情严重,便让颜某贵返回现场,随后二人先后两次将颜某平送到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颜某平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2015年8月,经鉴定,颜某贵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受疾病影响致其控制力明显削弱,但并未完全丧失,颜某贵在该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颜某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颜某贵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颜某贵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颜某贵予以从宽处罚;颜某贵在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颜某贵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