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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事故三方有责,看法院如何判案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18-11-07 16:23 点击量: 786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丁宏)带伤雇员建房过程中再次受伤,房屋老板和无资质建筑方双双被判赔偿。近日,利川市法院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刘某因劳务受到的损失59776.15元,扣除其垫付的18954.87元后,还应赔偿40821.28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因劳务受到的损失24110.46元,扣除其垫付的2000元后,还应赔偿22110.46元。
  被告张某在修建三层房屋时,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被告李某,李某雇请了原告刘某做工。刘某在大约在两三年前腿部受过伤,未取出钢板。
  2017年7月某日早餐,刘某喝了一瓶啤酒。当日上午做工时,刘某与李某共同抬着过梁到二楼,在安放过程中,刘某从二楼摔下致伤,刘某认为是因李某没放稳导致自己从二楼摔下;李某认为是因为刘某脚上原本有伤负重才导致摔倒。
  刘某受伤后,先被送往当地卫生院检查,支出费用500元,后被送往市区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跟骨骨折,支出医疗费用17713.77元。出院诊断意见中明确:"避免患肢负重"。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刘某左足损伤之伤残程度鉴定为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时间可计算至评定伤残前一日、护理和营养时间各需90日、后期医疗费用需12000元、后期住院治疗时限需20日"。原告因鉴定支出检查费919.80元,支出鉴定费3000元。被告李某共支付了原告在当地卫生院的费用500元、在市区医院预交了住院押金16000元、承担了原告住院期间共27天的生活,请护理人员护理了27天,另外给了原告1000元现金。被告张某在原告受伤后,交给被告李某2000元用于支付原告的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被告张某建造三层楼的楼房,将其建房工程交给没有建房资质的被告李某,被告张某存在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对原告在做工中摔倒的原因即原告刘某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各执一词,二被告抗辩原告摔倒系因喝酒及腿部旧伤,但二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早餐时喝一瓶啤酒及原告曾经受过的旧伤与本次伤害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根据原告确实早餐喝了一瓶啤酒和腿部有旧伤的事实以及按照在一般情况下未取出钢板不适宜进行重体力劳动,喝酒之后对身体的控制确实存在影响的常理,确认原告对自身的本次伤害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案情,酌情认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李某承担50%的责任,被告张某承担20%的责任。综合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15552.29元,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