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桂春艳)近日,巴东县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19岁青年暴力冲卡致民警受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李某现年19岁,系巴东县信陵镇金竹园村村民,2017年6月16日晚,巴东县公安局茶店子派出所按照县公安局交通违法整治工作部署,组织警力在209国道茶店子阡山治超站设卡开展交通检查。当晚19时43分,李某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载着同伴杨某、曹某由巴东县城沿209国道往建始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该检查点时,发现茶店子派出所民警正在执勤查车。此时,李某内心很忐忑,因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同时摩托车的来源又十分可疑,李某害怕被执勤民警查获,因此在执勤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李某突然加速冲卡准备逃之夭夭,民警冯恩东发现此情况后继续示意李某停车,李某不顾民警示意仍强行冲卡,将正在执勤的冯恩东迎面撞倒,致使冯恩东多处骨折、肺挫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冯恩东所受伤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李某事发当晚所骑肇事摩托车系其于2017年6月初以900元从重庆市巫山县的肖某手中购买所得,双方协议购车价3000元,李某实际支付肖某900元,李某明知该车来源不明,却以低价购买。后经巫山县公安局查实,李某购买的摩托车系肖某盗窃所得。案发后,巴东县公安局已将该车移交给巫山县公安局巫峡派出所,经巫山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926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明知所购买的机动车辆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