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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关系解除 子女抚养义务仍需承担

时间: 2017-07-14 16:48 点击量: 460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张华丽)2015年,离异女子田某与胡某风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并诞下双胞胎男婴。熟料,一年后田某与胡某风因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闹上法庭。

  2007年11月9日,田某与黄某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黄某鹏、次子黄某路。2014年10月13日,田某与黄某奎解除婚姻关系,长子黄某鹏跟随田某生活,次子黄某路跟随黄某奎生活,双方互不要求对方给付小孩抚养费,现黄某鹏年满8周岁,在上小学。

  2015年2月,田某与胡某风经人介绍相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5年12月11日生育一对双胞胎男孩,取名胡某健、胡某康,胡某健出生后跟随胡某风的母亲生活,胡某康跟随田某在野三关集镇生活。田某与胡某风同居期间,胡某风替田某偿还个人债务10000元。因田某无固定收入来源,胡某风一人外出务工维持整个家庭的开支。2016年9月24日,胡某风与田某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胡某健、胡某康跟随胡某风及胡某风的母亲生活。2017年3月胡某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并要求田某偿还其替田某偿还的债务3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国风与田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两子,双方属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调整和保护,可自行解除,无须法院判决,对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小孩的行为应予以批评。关于二人同居期间生育的的男孩胡某健、胡某康的抚养问题,法院从经济收入水平、生活状况、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后认为,胡某健、胡某康跟随胡某风生活并由其抚养,由田某支付抚养费。对于胡某风的债务请求,法院认为真实性无法核实,且田某只承认胡某风替其偿还的个人债务10000元,因此,田某应偿还胡某风替其偿还的10000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