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桂春艳)近日,巴东县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巴东首例替考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雷某因犯代替考试罪,被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黄某因犯代替考试罪,被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巴东县水布垭镇居民黄某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考虑到自己文化程度不高,难以通过驾驶考试,便萌生了请人代考的念头。后经田某介绍,黄某认识了巴东县清太坪镇的90后雷某,双方协商由雷某代替黄某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黄某付给雷某代考费4000元,就这样双方一拍即合达成了替考协议。
2017年9月12日,雷某按照约定拿着黄某登记照和身份证原件在巴东县兴华驾校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同月27日,雷某持黄某身份证在该校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考试成绩为94分。考试结束后,黄某的丈夫邓某给了雷某代考费4000元。2018年2月27日,雷某再次持黄某身份证代替其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二考试,巴东县兴华驾校监考人员在核对学员身份信息时,发现参考学员“黄某”的相貌与其提供的身份证照片不相符,便要求其现场背出身份证后4位数。张口结舌的雷某因无法说清黄某的基本情况,只好承认自己是替考的“枪手”,驾校遂将雷某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侦查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雷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雷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黄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雷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雷某、黄某在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可以对二人从轻处罚;侦查中,公安机关扣押雷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雷某具有被动退赃的情形,法院酌定对雷从轻处罚。鉴于雷某、黄某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均较轻,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给予雷某、黄某分别单处罚金处罚。据此,法院以雷某犯代替考试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以黄某犯代替考试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