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入市”首先要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处理好政府、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据报道,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中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即将迈出实质性步伐。日前,已被授权为国家级改革试点的33个县(市、区)中的首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于本月底入市开拍。
受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羁绊,被称之为“二次土地革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基本处于“有思想无行动”的状态。今年2月,农地入市的靴子早已落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其中,北京市大兴区、重庆市大足区等试点区域的改革方向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作为土地改革中的重点,土地改革的步伐正在加速。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到首批农地八月底前入市“开拍”,这意味着试点区域的改革进入实质层面。以往,在二元土地体制结构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被排斥在市场之外。这导致了很多矛盾与问题。农地入市“开拍”之后,不但可以释放更多的土地红利,还有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农地进入市场不但使农民增收,还推动了城镇化进程。
笔者以为,首批农地八月底入市“开拍”应制度先行。在授权范围内尝试“农地入市”是可以的,在政策、法律没有修改之前绝对不可以“普遍化”。从法律上看,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合法入市前提是“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但是,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缺乏统一规划和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形流转市场活跃。如果没有制度性安排,贸然的“农地入市”不但会造成农村财产分配上的混乱,农民的利益也无法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
“农地入市”首先要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尽管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已经建立了包括确权登记、流转交易平台、基础地价体系等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体系,但推广到全国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体系和税收制度还需要更具体的政策制度配套。同时,由于法律并没有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权限与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地方政府及基层组织必然会眼红“农地入市”中的收益,权力寻租及腐败自然也如影相随。所以,必须加快“农地入市”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以护航“农地入市”。
其次,农地不是“唐僧肉”,不能谁想啃就啃。从试点来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的分配颇受民众及学界诟病。要么是各级政府对“土地入市”管得过死,要么是政府从“农地入市”中拿的太多。以深圳“农地入市”为例,有媒体质疑:“70%的交易金额将纳入深圳市国土基金,仍无法抹除地方政府掩藏在创新背后的经营土地色彩……当未来全国各地成千上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拍卖开始,谁来保证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中不浑水摸鱼,重复此前不顾农民利益、攫取农民土地利益的行为。”
第三,“保红线,守底线”。农地入市不是一厢情愿,更不能搞强制。所以,要处理好政府、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比如,立法确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比如,通过立法确保农村集体及农民在农地上市流转中的收益。通过立法确保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能得到绝大部分的利益。比如,政府只在土地流转收益的二次分配中分享相应比例的合理利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