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周颖)近日,宣恩法院对一起涉嫌开设赌场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至1月5日期间,田某某邀约谭某、崔某、王某(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在龙某某家中,开设赌场,以猜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抽头营利。田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提成,谭某负责坐庄操作赌具,崔某负责维护赌场内的秩序。四天共抽头6.66万元,田某某分得3.9万元,谭某等人2.7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在2015年11月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恩施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3月13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工具,并从中营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公共犯罪中,被告人田某某是主犯;被告人谭某、崔某某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及具体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