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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名农民工工资有着落了

时间: 2017-08-01 11:23 点击量: 439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龙芳 袁林)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咸丰县人社局对咸丰县红达代工厂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咸丰县红达代工厂在限期内支付陈某、方某、熊某等62名工人工资共计105219元。

  2016年6月2日,陈某、方某、熊某三人受严某等65人委托,向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下文简称县人社局)投诉被执行人咸丰县红达代工厂拖欠工人工资。被执行人咸丰县红达代工厂经营者曾某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支付了职工部分工资(其中三人工资已付清)。经申请执行人县人社局调查取证,确认被执行人咸丰县红达代工厂尚拖欠陈某、方某、熊某等62名职工工资105219元。由此县人社局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咸丰县红达代工厂实际经营者曾某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尚欠付62名职工的工资105219元支付到位。

  被执行人逾期未执行。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催告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县人社局于6月16日向咸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咸丰县红达代工厂经营者曾某拖欠62名职工工资共计105219元。

  咸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县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咸丰县红达代工厂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如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