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冉利咸)利川市法院对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思春、李修禄贪污、职务侵占罪一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张思春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修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思春、李修禄违法所得人民币10.5336万元,上缴国库;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思春违法所得人民币12.54万元,发还给受害单位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社区十一组。
该案系利川市首例由监察委立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依法判决的职务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思春、李修禄分别任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社区十一组组长、会计。2013年6月,利川市人民政府进行江源街项目建设,张思春、李修禄成为该项目征地拆迁专班成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合谋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0.5336万元,与该组组委会成员私分。此外,张思春利用担任教场社区十一组组长职务上的便利,将该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2.54万元据为已有。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思春、李修禄身为社区基层组织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被告人张思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思春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并罚。被告人张思春、李修禄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思春因涉嫌犯贪污罪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用种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