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荆门市委书记万勇对荆门法院工作作出批示
近日,荆门市委书记万勇在荆门中院报送的《关于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暨全省法院院长会议精神的汇报》上作出批示:“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坚决落实昌尔书记和李静院长讲话精神,联系荆门实际,再接再厉,开创法院工作、法庭工作新局面。要结合当前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要求,一并贯穿于人民法庭工作中去,人民法庭面向基层接地气,面向群众解民忧,法庭基层基础工作做好了,能夯实法院工作基础,也能促进党的群众工作更好开展。你们提出的五项贯彻意见很好,落实中需要市委、市政府支持的事项望及时提出。”荆门法院将按照批示要求,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积极践行责任司法、公正司法、阳光司法、为民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据荆门中院信息材料整理)
【问题建议】
武汉中院反映当前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今年一至三季度,武汉中院共受理一审职务犯罪案件15案27犯,与去年全年受理的12案18犯相比,案件增幅明显,且呈现六大特点:一是涉案国家工作人员多为高学历、高级别且年轻化。此类案件被告中原为国家工作人员的19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8人(含硕士研究生4人),占总人数的68.4%;原为县处级以上干部的11人(其中厅局级以上干部3人),占总人数的57.9%;55岁以下的15人,占总人数的78.9%。二是指控罪名以受贿罪为主且受贿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19名国家工作人员中,有15人被以涉嫌受贿罪起诉,占总人数的78.9%。上述15人中,受贿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11人,占73.3%。其中,受贿金额100万元以上的5人,个别甚至高达500余万元。三是共同犯罪较多,犯罪形态呈结伙型。具体表现为:同单位内部上下级合伙作案,上级通过给下级打招呼,让其对行贿人给予关照,从而获得非法利益;某些单位“一把手”管不住自己,也管不住下属,出现相互勾结,“抱团”腐败的现象;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作案,进行钱权交易。(据武汉中院信息材料整理)
荆州中院调研分析无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原因
自新民诉法确立小额诉讼制度以来,荆州法院尚无一件案件适用该程序审理。荆州中院调研发现其原因:一是符合适用标准的案件过少。根据省法院2013年发布的规定,小额速裁案件诉讼标的限额为1万元以下,该市所辖法院中,只有沙市区法院有5件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其余各基层法院均没有此类案件。二是相关法律规定的操作性不强。依据新民诉法的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是能够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条件之一。对于同一案件是否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同法官、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均可能存在不同认识,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案件能否适用该规定适用小额速裁程序难以掌握,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更容易遭到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质疑。三是多重风险考量使法官回避适用。相比正处起步阶段的小额速裁程序,法官更倾向于适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并经司法实践检验,较为成熟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利于合法规避程序风险,提升裁判结果包涵的程序信度。此外,小额速裁案件适用率并未作为考核指标纳入法官个人及法院审判绩效考核,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适用该程序的积极性。(据荆州中院信息材料整理)
十堰中院反映五大因素影响制约“公众开放日”活动效果
近日,十堰中院调研发现五大因素致使“公众开放日”活动的社会认知度不高,与预期有一定差距,应当引起重视。一是活动缺乏常态化,公众认知度不高。虽然当前法院将“公众开放日”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列入全年重点工作部署,但普遍存在活动开展次数较少、频率较低的现象。该市9家法院中,全年开展活动数量平均在1至2次,缺乏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难以让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具有很强的认知度。二是活动注重形式化,客观真实度不强。大部分法院开展该项活动往往积极研究方案和程序,精心挑选案件和法官,把大量司法资源优先调配至活动保障中,刻意掩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未能通过活动载体向群众客观真实地展现法院日常工作状态和水准。三是活动内容一般化,引导深入性不够。部分法院多以组织旁听庭审、参观执法办案场所、介绍法袍法槌、座谈法院工作等活动内容为主,而普遍缺乏对司法过程、裁判原理、审执流程和办案细节等内涵式活动进行纵横式展现,使参观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浮于表面,群众对司法产生浓厚兴致和深入理解。四是活动对象特定化,司法受众面不广。2011年以来该院辖区法院举办该项活动30场,邀请各类人员2500余人次,主要集中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企业代表等群体,占比达70%,而社区居民、农民、工人、机关人员、军队官兵、学生等普通群体受邀参加活动比例明显偏低,直接影响了活动受众面。五是活动交流单向化,意见建议落实反馈不够。部分法院将活动局限于普法层面,对群众往往进行单向性灌输式宣教,未能形成双向互动交流机制;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对群众在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没有给予及时办理和反馈,大多数意见建议随着活动结束而不了了之,未能得到有效落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活动目的的实现。(据十堰中院信息材料整理)
随州中院反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呈现三大特点需引起重视
2012年至今,随州中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57件,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三大特点,需引起重视。一是违法情节多。该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75%以上存在或多或少的违法情节,这些违法情节集中体现在承包人未取得建筑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承包单位将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资质承包工程等。二是矛盾分歧大。一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主张差距过大,使得诉讼中的矛盾容易激化,当事人情绪反映强烈。上述分歧的产生原因,主要是双方主张的工程结算标准不一。大多数诉争工程经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后,实际施工人是一些没有资质的小包工头,他们当初为揽工程以低价签订合同,待竣工结算时却主张合同无效、不愿履行约定,而要求按照国家定额标准来计价。另外,合同手续不完善、合同外工程约定不明,也是当事人产生分歧的原因。还有部分案件,本、反诉交织,面对施工者的起诉,发包方往往以工程质量、工期问题提出反诉,使双方矛盾更为尖锐。另有一些承建方为达诉讼目的,组织手下农民工采取封门堵路、聚众信访等手段向发包方及法院施压。三是审理周期长。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提交证据多、争议内容专业性强,又涉及到合伙、挂靠、分包、转包等诸多法律关系,法官需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核实证据、理顺脉络。并且,85%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是因工程款结算成诉,13%的案件还涉及到合同外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当事人之间无法就工程结算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往往只能委托专业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鉴定。实践中,一次鉴定的时间一般三到四个月,有些鉴定报告因不能使双方当事人信服、接受,而需重新鉴定,使得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如尤某诉贵州某路桥公司工程款案,尤某对鉴定机构首次作出的鉴定报告一次性提出了17项异议,审判人员不得不安排补充鉴定,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处理。(据随州中院信息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