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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武力表孝心 故意伤人被判刑

时间: 2017-09-22 14:41 点击量: 841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丁宏)近日,利川市法院对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吴某某系物业公司水电工,吕某系小区业主。2015年10月某日,在该小区物业办公室,被告人吕某的母亲黄某某因交水费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了争执,继而相互对骂。黄某某回家后便将此事告知吕某,吕某遂前往物业办公室将水费交了,回家后,受到黄某某的责怪。吕某再次前往物业办公室欲要求骂黄某某的物业人员道歉,到物业办公室遇见吴某某,吕某提出要找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吴某某回答你自己去找。吕某对此心怀不满,上前推了吴某某前胸,吴某某反击未打到吕某。

  随后,吕某回家拿来菜刀返回物业办公室的途中,在该小区一电梯口处遇见吴某某,用菜刀砍伤其左手臂。经鉴定,吴某某所受损伤主要为左肘刀砍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6年11月,吕某到利川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