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提示:严格执行审限制度,不断提高审判质效,是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审判管理机制和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必然要求。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宁波市2013年至2015年审结的审限超18个月的案件进行调研,细致梳理这些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深入挖掘案件超审限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3年至2015年,宁波市各基层法院共审结审限超18个月的案件155件。
从审理天数看,审理天数最长为2078天,最短为547天,平均审理天数为710天。审理天数在18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有110件,占71%;审理天数在24个月以上36个月以下的有38件,占24%;审理天数在36个月以上的有7件,占5%。
从案由分布看,基本上以民商事案件为主,共计146件,占94%;刑事案件9件,行政案件为零。民商事案件中,建筑工程合同纠纷40件,买卖合同纠纷20件,民间借贷纠纷13件,这三类案由占了民商事案件的一半。(见图一)
从结案方式看,判决结案106件,占69%;调解结案12件,占7%;撤诉22件,占15%;以移送、终止、驳回起诉等其他方式结案的15件,占9%。(见图二)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延长审限情形的把握存在随意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经审批可以延长。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重心定位于延长审限及申请、审批程序,而对申请延长的特殊情况规定较为模糊。实践中,只要案件因主客观原因可能在法定审限内无法审结,承办法官往往倾向于以疑难复杂的名义申请延长审限,而且一般均会得到批准。随着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法官手中的未结案数量越来越多,也在无形中加剧了法官申请延长审限的随意性。另外,一些法院延长审限的审批程序目前还不尽完善,核心要件把握上缺少统一标准,导致其实践操作较为混乱。
2.中止、恢复诉讼不规范
中止诉讼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他案与本案存在关联且该案尚未审理终结导致中止诉讼,也有已受理相关联企业的破产申请导致中止诉讼,还有涉案标的权属需要等待相关行政部门的确认等导致案件中止诉讼。调研中发现,有些案件中止诉讼的起止时间较为随意,中止事由消失后也没有及时恢复诉讼;还有一些中止案件实际已经恢复审理(比如重新组织开庭),但审判管理系统中信息录入仍是中止状态的情况,导致隐性超审限。这既与部分法官操作不规范有关,也和事务性工作办理的力量不足不无关系。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对中止事由是否消失的跟踪无法做到全程留痕,导致部分案件中止诉讼的时间过长。
3.审限变更信息录入不规范
审限过长的案件,审限变更的原因往往不止一个。有的案件既有庭外和解,也有中止;有的案件既有公告,也有鉴定;有的案件既有管辖异议,也有延长审限;还有的案件审限变更的原因有三四项。当审限变更同时存在2种以上情形时,如果办案法官信息录入不准确,没有区分清楚哪个时间段是庭外和解,哪个时间段是鉴定,哪个时间段是案件中止,就会导致有些案件的审限变更重复计算,期间叠加延长,影响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4.庭外和解的期限管理不够严格
庭外和解程序对于化解纠纷具有重要作用,但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对于一些疑难民商事案件,存在多次适用庭外和解,甚至以之为由拖延办案、规避审限的情况。适用庭外和解的39件案件中,和解次数在3次以上的有两件,2次以上的有13件,最长的单次和解扣除审限393天。最终以调解结案的只有2件,撤诉的有4件,其余33件均以判决方式结案,庭外和解的实际效果在这些案件中并不明显。
5.鉴定程序操作不规范
鉴定程序的启动和终止较为随意,对鉴定条件是否具备的审查、对当事人不配合鉴定的处置、对鉴定机构的跟踪等缺乏有效的手段。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一件医疗纠纷案件,决定鉴定之日距离鉴定机构受理之日竟有6个月之久,且由于对鉴定条件是否具备没有认真严格审查,两次决定鉴定最终无果。除法院审查不严、前期准备不充分等因素外,当事人不配合,鉴定机构工作效率不高也是鉴定耗时过长的重要原因。
三、主要原因分析
1.客观上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
近年来,各基层法院收案数量逐年上升,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法院审判资源配置与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不相适应,一线法官办案负荷接近极限,通过内部挖潜的方式提升审判效率的空间十分有限。部分疑难、复杂案件不适合用“机器换人”的方式解放书记员,办案法官通常采用多个案件同时审理的工作方式,时间安排上难免会有冲突。在审判辅助力量尚不到位的情况下,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仍然很重,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办案期限压力。
2.部分法官审限意识不强,审判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有些法官在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审限意识不够强,认为只要依法办案,最终实体处理正确,不徇私、不枉法,办案期限长一点无所谓。还有一些法官审判经验、司法能力不足,对案件的处理考虑不够周全,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不够,在法庭审理中不能充分驾驭庭审,庭审质量不高,不能有效地运用专业技能解决争议、化解矛盾,最终造成审限过长。
3.当事人诉讼能力弱或滥用诉权
有的案件中,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前后多次提交证据材料,造成案件多次进行证据交换和开庭;有的当事人对审理程序不配合或对裁判结果不满,拒不签收相关法律文书;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提起管辖异议程序,拖延诉讼;有的当事人考虑到判决结果可能对自己不利,不配合鉴定、评估,故意拖延诉讼进程;有的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住址,导致应诉材料、裁判文书等无法送达等。上述问题也会延缓案件审理进程,降低诉讼效率,导致审限过长。
4.监督力度不够,审限管理不严
一是对长期未结案缺乏系统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的法院虽然在内部建立了催督办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却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催督办的效果。二是审限管理存在管理盲区。如对鉴定、评估、审计、请示等时限无管控。三是部分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如对“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适用过滥,对“延期审理”“中止诉讼”审查不严,存在不能严格执行审限延长审批程序的现象,还有随意运用庭外和解进行审限扣除,中止诉讼情形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等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四、强化法院审限管理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1.积极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一是整合现有审判资源,将年富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资源集中到审判一线,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为重心的法院人员分类配置管理模式。在法官员额比例配置上向一线、向基层法院倾斜,以适应案件分布的实际情况,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二是优化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做好一线审判的服务工作,减轻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负担,使法官能够集中精力快办案、办好案。三是完善司法责任制,在司法责任制中强化关于审限责任的规定,将审限纳入法官业绩考核和办案质效监管。
2.强化审限意识,提升司法能力
一是要充分认识案件超审限的危害。案件超审限不仅增加诉讼成本,而且严重损害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要牢固树立公正与高效的司法意识,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避免因审判效率低下而引起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和实行青年法官导师制度等,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司法权力无论如何运作,都离不开法官这一操作者,提高审判人员法律功底和业务水平,增强分析和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是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方面。要强化司法实务培训,建设一支既懂法律知识,又对医疗、建筑、财务、审计等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了解的司法队伍。
3.加强审限监管,强化节点控制
一是要加强案件催督办工作,强化审限主管部门的监督、催办、督办职能,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二是要强化院庭长对长期未结案的管理工作,严格把好案件审限关,对延长审限应从严掌握,对不符合延长条件的不予延长,对可延长可不延长的要以督促为先,不能迁就放任;从严把握庭外和解审批,对再次庭外和解的应先评估效果。三是通过建立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台账,对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重点监控委托鉴定案件节点用时,及时向鉴定机构催办,防止鉴定时间过长影响审限。
4.完善审限管理制度,规范审限变更流程
一是制定关于审限管理的实施细则,规范各类审限变更的审批流程。深入分析各类审限变更事项的办理规律,对变更次数和时限适当予以限制,指导承办法官合理运用审限变更期间。二是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审限变更手续的申请和信息录入,加强全流程监管,法定变更事由消失后,应及时恢复审理。三是强化庭长、分管院领导对超过一定审理期限的案件的督办职责,案件特别疑难复杂的可以由庭长或分管院领导提交法官联席会议或审委会研究处理方案。
(课题组成员:张良宏 施丽君 杜鹃 谢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