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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琼:清官精神与司法良知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6-02-26 11:25 点击量: 545

  核心提示:

  清官精神是我们现在正在建设的法院文化的良性本土资源:一方面,清官精神是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核心,是我们当下所要建设的法院文化的历史渊源;另一方面,清官精神将公正廉洁、执法严明和敬业爱民等视为司法人员的行为准则,这为法院文化建设中提升司法人员的行为品格树立了榜样;此外,清官精神为法院文化建设中的最高层次,即司法良知的倡导和确立提供了精神、道德和观念的认知导向。

  一、司法良知是清官的精神追求

  司法良知,就是司法人员追求在司法活动中的行为能够正确、公平、良善和正义的一种主观认识、自我约束和理性责任(使命感)。其核心要素包含了三个方面:第一,它是一种主观认识,是经过长期浸染法和法学而达到的素养、智慧(如对案件关键点的迅速把握和准确判断)。第二,它是一种职业道德追求,是司法人员凭借自己的良心所做出的道德约束和道德自律。第三,它是一种理性责任,是司法人员对司法公正、社会正义这一现代法治精神的尊重、敬畏和信仰。

  司法良知,不仅仅是我们现在所追求的目标,也是中国历代清官所希望达到的一种精神境界。所谓清官,按照《辞海》的解释,就是“公正廉洁的官吏,与‘贪官’相对”。清官是中国传统话语中一个特有的概念,是一种特定的政治法律文化。从历史上看,中国最早出现“清官”一词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晋书·何遵传》中曾提到何遵之子何嵩“宽弘爱士,博观坟籍,尤善《史》《汉》,少历清官,领著作郎”。《梁书·张率传》称,张率“迁秘书丞,引见玉衡殿,高祖曰:‘秘书丞天下清官,东南胄望,未有为之者,今以相处,足为卿誉。’”只是这两处所说的清官,主要是指政事清简的官职,常指典司图籍一类的官。表示公正清廉之含义的“清官”一词,出现得要更晚一些,大体上是在宋元时期。清官意识的流行,也始于该时期。金代文学家元好问的《遗山集》卷十一载有:“《薛明府去思口号》诗曰:‘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只从明府到,人信有清官。’”这一时期已将“清官”与“能吏”作了区分。大体上,清官是与贪官、赃官相对的官员,表现在为官清廉、不以权谋私、不贪污受贿。同时他们要政事清简,不横征暴敛,不生事骚扰百姓,轻徭役,少兴作。此外,还能惠政养民、除暴安良、兴利除弊、为民请命等等。

  就民间而言,宋代以后,关于清官的剧目、话本、传说、故事、议论等就更多了。清官已经成为百姓申怨诉苦、祈盼公正的救星。在中国历史上,清官的事迹、传说等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和各种文学艺术形式被广泛地流传于百姓之中,迄今,“包青天”(包拯)、“海青天”(海瑞)仍然是整个中国古代清官群体的“形象代言人”。在浩瀚的文学艺术作品海洋中,清官的故事更是精彩纷呈,不可胜数。不论是在《龙图公案》《施公案》等各种公案小说中,还是在大量的话本、曲艺说唱、戏剧中,明察善断、为民做主、刚正不阿、执法如山的清官总是倍受人们的崇敬。因此,经过两千多年清官的活动,清官观念或清官文化作为一种系统、成熟的意识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并逐渐凝练成为一种清官精神。这种清官精神的核心,在于为民、便民、爱民,是对包括司法公正在内的社会公正的信仰与追求。

  二、司法良知是清官精神的实践认知

  那么,清官精神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它和我们现在所着力提倡和培育的司法良知是什么关系呢?笔者认为,清官精神的具体内涵包括五个要素:节俭朴素的生活态度、公正廉洁的执政理念、执法严明的法律素养、敬业爱民的工作作风、“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理想和追求等。它与司法良知,是一种紧密相连、彼此引领、相互促进的关系。在中国古代,司法良知是清官精神的实践认知。

  第一,清官的节俭朴素的生活态度,有助于培育司法良知、营造司法公正的氛围。很明确地说,节俭朴素的生活态度,不仅是官员本人,也是历代吏治所要强调的个人操守。如明代大文豪、内阁宰辅李东阳,一生过着节俭清贫的生活。冬天家里不生炉子,看书写字时冷得受不了,就把桌案搬到房外太阳底下,晒着太阳阅读,一天中桌案要随着日影移动好几次。朋友来访,只见其家徒四壁,除书籍外,所有家资不足富贵人家宴请一次客人的费用。由于李东阳为文典雅流丽,朝廷大著作多出其手。因此,年老辞官后他就以卖字为生。但即便如此,生活仍非常清贫。在清官中,类似李东阳这样的情况很是普遍。当然,未必每一个清官都非常清贫,但朴素节俭却是大部分清官的美德和真实生活写照。至现代,虽然我们的经济条件和物质生活比中国古代社会进步了许多,但勤俭节约仍然是衡量一个优秀的司法干部的重要指标。即使在这一次的司法改革中,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薪酬水平,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但不浪费、不奢侈,保持节俭朴素仍然是一个优秀的司法人员的重要品德之一,因为它是培育司法良知的重要经济土壤。

  第二,公正廉洁的执政理念,有助于确立司法良知、杜绝亲朋好友干预司法活动的感情操守。公正廉洁,是清官精神的最集中体现。如清初福建将乐县知县李皭,刚一上任,便与家人相约:“在官,俸金外皆赃也,不可以丝毫累我。”李皭所在的县衙庭院里有两棵桂花树,开花时节,满院飘香。家人中有欲摘花者,李皭马上警告说:“此(树)亦官物也,擅折者必治之。”从此,“家人不敢折桂花”这种公正廉洁的执政理念,在当前新时期的中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从近几年一些高级干部违纪犯法的案件来看,首先是他们公正廉洁的执政理念发生了偏差。从司法界的情况来看,性质也一样。因此,公正廉洁的清官的精神,不仅没有过时,而且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显得愈加重要。

  第三,执法严明的法律素养,有助于展现司法良知的正能量、让当事人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中国古代,由于行政、司法不分,各级官吏尤其是地方官吏,既是行政官员,又是司法官员。因此,执法严明的法律素养,对中国古代官吏而言极为重要。由于官员队伍中,个别人做不到执法严明,因此,官吏能够在这方面作出表率的,就特别令人敬仰,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如西汉时期,赵广汉代理京兆尹(京师及附近地区的行政长官)。适逢汉昭帝刘弗陵驾崩后社会动荡,有些人趁机为非作歹。此时新丰县(今陕西省临潼区东北)人杜建担任京兆掾(京兆尹的属官),他作恶多端,又纵容家中宾客营私谋利。赵广汉听说以后,就先好言规劝他。杜建不听,且无悔改之意,于是就把杜建逮捕归案,拟以法惩办。朝中有权势的宦官及豪绅都纷纷前来说情,赵广汉始终不为所动。杜建的宾客和家族谋划劫狱,赵广汉调查清楚后警告他们“若计如此,且并灭家”。结果顺利地依律处死了杜建。东汉初广汉太守蔡茂,也以不畏权贵显名。他在广汉为政数年,把当地治理得井井有条,他个人政绩突出。不仅如此,蔡茂还不顾自家性命,敢于和光武帝皇后阴氏的宾客的不法行为作斗争。其他如汉代的张释之、尹翁归,北齐的苏琼,唐代的裴怀古、李素立、薛居正,宋代的包拯、韩琦,明代的周宣、海瑞,清代的张廷玉、汤斌、魏象枢等,都因为执法严明,而受到了人民群众的爱戴,获得了清官的名声。

  当前,虽然我们的司法机关比起以往来更为健全,司法工作者的学历、学位以及专业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执法不严的事件仍然时有所闻。而且,由于司法机关的特殊性,官员一旦徇私枉法,给受害人所带来的财产、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特别严重,其负面影响也特别巨大。所以社会上出现了“司法机关是我国反对腐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如果司法机关腐败了,那我们的社会就没救了”的议论。因此,弘扬中国古代执法严明的清官精神,加强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的建设,应该是我们司法人员坚守司法良知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任务。

  第四,敬业爱民的工作作风,有助于司法良知的内在逻辑的展开和外在能量的释放,尤其是可以减少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不良作风。清康熙七年(1668年),于宗尧被任命为常熟县的知县,当时他才19岁。这位风华正茂的知县,呕心沥血,将全部精力投入到重视民生、发展生产、“兴利除弊”、“搏击豪强”、“办学兴教”等各种敬业为民的事业中,“四年如一日。以劳致疾,卒于官”。去世时年仅23岁。噩耗传出,全城为之罢市,“男女皆巷哭”。待其灵柩将送回家乡安葬时,人们依依不舍,“号泣挽留”。于宗尧家人深受感动,决定顺遂乡愿,将他留葬于常熟县的虞山南麓,人们在墓前立一大碑,上书“万民留葬”,永世留存。

  像于宗尧这样的清官,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虽然是少数,但我们从他们的事迹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凡是清官,必然具有敬业、爱民的作风。至当代,由于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我们的执政理念和治理国家的模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勤奋工作、重视民生、深入群众、关心百姓,仍然是衡量一个干部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而恰恰在这一方面,现在的某些领导干部做得不是很好。在这一次司法改革中,“司法为民”遂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指标,敬业爱民也是司法人员必须养成的一种重要操守。因此,提倡学习清官的精神,强调弘扬中国古代清官的敬业爱民的工作作风,在当前仍然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第五,“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理想和追求,是司法良知的道德基础和价值所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信仰基础。它既是清官精神的最高境界,也是我们司法人员所要追求的人生信仰。自从春秋战国末期儒家提出“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理想以来,先人后己、先公后私、保家卫国等道德情操就成为有理想、有抱负、有作为的年轻人的政治信仰和人生目标。明正统十四年(1449年),发生了震惊华夏的“土木堡之变”。其时,蒙古族瓦剌部落贵族首领也先,率军于土木堡(今河北怀来以东)大败明军,俘虏英宗皇帝,乘胜南进,直逼北京。当时北京守军不足十万,大敌当前,人心恐慌,局势危急。在此时刻,于谦被授命兵部尚书,总领抗敌事务。于谦走马上任后,率领军民誓死保卫北京,终于赢得了京师保卫战的胜利。在这次战役中,于谦充分发扬了赤忠报国的精神,成为士大夫阶层中“爱国爱民”的典范。范仲淹总结了这种清官情怀,将其明确地定格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中国古代的清官的精神世界就此得到了完美的表现。

  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转型时期,尊重法律、强调民主、追求自由与平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等等,是我们首先要实现的目标。与此同时,为了使这一目标能够顺利实现,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工作队伍,是一个重要的保障。在这一过程中,弘扬中国古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清官精神,有利于我们培养起一种“立党为公”和“司法公正”的理想和信仰;形成一种节俭清廉、与民同甘共苦的清新风气;在生活上保持宽广的胸怀、高尚的情操、远离各种低级趣味的健康生活态度;在审判业务上,培育和坚守司法良知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使我国的政法工作队伍建设达至良善,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三、司法良知是清官精神的文化传承

  由上可知,中国古代的清官精神,与我们现在正在培育的司法良知,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和相互契合的一致性。虽然,学术界对清官、清官文化和清官精神尚还有不同看法。如有的学者认为清官是中国古代专制社会的悲剧,清官情结是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和文化糟粕,清官是封建法律的维护者。有的学者认为,在法律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情况下,怎么可能有对农民公正的判决呢?清官那些貌似维护农民利益的严格执法行为,从根本上说,获利的还是地主阶级。也有的学者认为,清官是专制皇权的维护者,清官意识是普通百姓驯服地位的反映,它与现代民主法治观念在根本上是格格不入的。还有学者认为,清官是麻痹人民群众的“毒药”,他们和贪官一样(甚至比贪官更坏),也是依靠剥削劳动人民来生活,是人民身上的“寄生虫”。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都是可以商榷的:

  第一,封建社会的法律是封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点,并不能说明清官认真执行这种法律的行为,就是退步乃至反动的。因为封建社会法律的存在,在历史上具有合理性,因此清官的严格执法行为,也是有历史贡献的。而且即使是在封建法律下,贪官污吏也是坚决反对严格执法,而人民群众则是要求官员严格执法的。

  第二,清官是对皇权任意行使的一种制约力量,这不仅表现在皇权还没有达到高度专制的时期,或者是在皇帝比较开明、政治比较宽容的时期,而且也体现在皇权极端专制的时期,比如明代的中后期。因为此时,虽然清官的谏言若不为皇帝所采纳时,敢于指出皇帝的任意恣性并试图进行纠正的清官,或者被贬,或者被杀,但至少在当时一片混浊的官场中这些清官秉承了一种士大夫的传统,营造了一种清新的风气。

  第三,由于清官的活动在总体上是以“人治”为标志的,因此,许多学者否定清官的人格力量和清官精神的道德示范作用。但这也是有问题的。一方面,做一名清官不容易,这种不容易表现在他是在一个既定的、很小的能够让他发挥作用的空间内,将这种作用发挥到了极致;另一方面,在中国古代皇权专制体制日益腐败,皇帝为了挽救这种衰竭的趋势,不得不动用一切制度层面(如法律、机构)或非制度层面(如意识形态)的力量,来维持自己一朝一姓的统治,剥夺民众的所有权利,控制民众的一切思想,压迫他们的各种反抗行为。在这种状态下,清官要为民作主,为民抗争,难度很大。正因如此,清官已经做到了极致。所以,人民才欢迎他们、期盼他们、歌颂他们、爱戴他们。在中国古代国情下,清官通过秉公执法、惩罚违法乱纪的权贵,成为老百姓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培养法治意识的一个途径;清官的廉洁公正的执政行为,是树立社会正义感、社会公平观的一个渠道;清官的勤奋敬业、爱民护民,以及其犯颜直谏等,也是民情、民意向最高统治阶层反映的一个“中介”。这些,对推动中国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百姓生活的改善,都是有积极意义的。此外,清官的人格力量,往往成为老百姓和士子追求向往的目标。所以,那种认为清官是皇帝的忠实奴才,清官是悲剧,清官是麻痹人民的鸦片、清官人格力量和道德示范作用在现在根本不值得倡导等的观点,是不公允的,也是不全面的。

  总之,清官精神就是千百年来一直受到人民群众称颂的,到目前对我们加强吏治,如建设司法队伍仍然起到积极作用的,主要反映了清官的行为特征和品格风貌,体现了清官人品的内在特点和价值取向。清官精神是我们现在正在建设的法院文化的良性本土资源:一方面,清官精神是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核心,是我们当下所要建设的法院文化的历史渊源;另一方面,清官精神将公正廉洁、执法严明和敬业爱民等视为司法人员的行为准则,这为法院文化建设中提升司法人员的行为品格树立了榜样;此外,清官精神为法院文化建设中的最高层次,即司法良知的倡导和确立提供了精神、道德和观念的认知导向。本文开头所提到的司法良知核心要素的三个方面就是对中国古代清官精神的一种道德弘扬和文化传承。因此,清官精神在当前法治社会建设中仍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仍然是国家所提倡、人民所祈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