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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考验期内容留他人吸毒获刑

时间: 2016-11-15 16:06 点击量: 234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来凤县法院近日对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1994年4月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被来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6年7月10日,余某电话联系向某某、何某某、李某,四人约定一起到某公寓吸食毒品。余某出钱开房并出款100元让何某某购买毒品四人一起吸食。次日,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现场检测,四人尿液检测样本结果均为MET(冰毒)呈阳性。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余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相关法律,撤销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