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有别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点,按普通民事案件模式审理家事案件,在审判理念、遵循原则、审判程序、审判方式、裁判功能定位等诸多方面会存在冲突,不能反映家事案件的审判规律,制约了家事案件有效处理和解决,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审判结果、裁判导向的偏差。树立正确的家事审判司法理念来处理家事案件,对于推进改革进程、把握改革方向、创新改革举措、保证改革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坚持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维护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制度
社会普遍认可的婚姻家庭主流伦理道德观念,通常是文明进步的伦理道德观念,是每个社会成员应当遵守的婚姻家庭核心价值观,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家事纠纷案件必须坚持的基本价值理念。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贯彻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亲属互助的宗旨,改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实现家庭职能,是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必须具备的基本职能。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事纠纷的解决,关乎个人、家庭及社会公益。家事审判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职能方面应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应坚持把改善、维护、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作为家事审判最基本的功能定位。
二、坚持用柔性的司法实现法律的刚性需求,确立以职权主义为主导,以"和"为主、刚柔相济的诉讼模式
家事纠纷的基础是身份关系,其背后隐藏着复杂的人际关系。表面上看,有财产分割、扶养费、抚慰金等支付金钱的请求,实质上则是夫妻间、亲属间情感、心理上的纠葛。正是基于血缘、情感的因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表现得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地作出是非分明的处理,必须把消除对立、恢复感情、实现和解作为纠纷解决的目的和价值取向。故用司法的柔性手段实现法律的刚性要求成为各地家事审判改革的首要选择,最大限度地追求 "和"的效果。
确立职权主义为主导的诉讼模式,是世界两大法系国家审理家事案件的通行做法。就理念而言,英美国家和地区早已放弃了严格的对抗式审理方式,而是积极地介入到具体事实中寻求妥当的解决方法。确立职权主义为主导的诉讼模式,还要求法院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对程序的启动、运行、终止有绝对的决定权,对当事人的辩论权和处分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家事审判确立职权主义为主导的诉讼模式,归根到底是由家事纠纷案件标的的公益性以及追求实体真实主义的正义观所决定,因而是家事案件审理模式的应然形式。
针对家事纠纷的特点,在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整体框架结构前提下,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法院探索出法院主导、以"和"为主、刚柔相济的诉讼模式,以适应家事案件审判规律。具体而言,即是各诉讼主体之间基于家事法官的情绪疏导和情感修复,转化为理性的法律认识,在和谐的诉讼秩序和氛围下,由法院主导双方以诚实、文明的诉讼态度进行对话,促使当事人之间减少对抗、化解矛盾、解决纷争,以追求实质正义,促使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的审判机制。所谓"刚",指在诉讼过程中,为追求实质正义,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可以考虑甚至重点考虑家庭其他成员如未成年人的利益、可以强制调解如离婚案件、可以拒绝调解如严重的家暴案件、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考虑裁判的社会影响、可以超范围全面解决当事人诉请如当事人要求离婚必须对子女与财产一并解决等。所谓"柔",指在诉讼过程中,以家庭的环境布置审判法庭营造温馨氛围,以家人的情怀善待当事人以解心结,以家事的模式构建审理程序化解纠纷,以"家和"的理念作为处理原则弥合亲情。
三、坚持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处理以有利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主义为价值追求
婚姻家庭法作为身份法,因其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带有浓厚的公益色彩,其内容不由当事人自由处分,相应地,身份关系之纠纷不能简单用财产、契约纠纷之自治性程序来解决。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不是出于功利目的而创设和存在,由亲属身份关系所派生的财产关系,亦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它所反映的主要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要求,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更强调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是利益共同体,提倡分享、利他和奉献精神。
用审理财产案件的理念和方式审理家事案件不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也不能满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及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坚持人格独立的前提下,婚姻法所设立的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的财产关系均以有利于夫妻、亲子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主义为价值追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且为无条件的生活保持义务,扶养人必须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履行义务,确保被扶养人与自己的生活水平相当。
在离婚案件财产契约认定过程中,应突出夫妻财产作为附随身份而产生的特殊性,只有在亲属法中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夫妻财产制契约才可以适用财产法的一般规定,但在适用中同样应顾及亲属关系特有的伦理。在离婚债务清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适用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境适用伦理关怀原则,即性别关怀原则、德行关怀原则、生存关怀原则,维护弱者利益,维护债权人利益,实现实质正义。还应建立家务贡献补偿制度,通过一方对另一方的救济和补偿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四、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
国外的家事法院不仅具有司法功能,还具有社会功能,甚至还具备一定的行政功能,反映出家事法院与普通法院不同的功能定位。我国没有设立家事法院,但家事审判的基本功能要求家事审判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职能。解决家事纠纷无疑是家事审判最重要的司法功能,诊断、修复、治疗家庭关系则是解决家事纠纷的根本途径和有益方法。
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身份人伦关系,决定着感情、心理纠葛是冲突的根本根源,决定着家事审判必须以人为本,彰显司法人文情怀。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时,应围绕人的身份关系、心理情感、伦理道德,逐步深入到身份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表及里,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解决。只要用温暖的、关怀的司法之手,温柔地、理性地解决了人的情感症结和心理纠葛,相关的权利、义务就会得到自然的恢复,相关的财产纷争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家事纠纷解决的过程就是法院进行诊断、修复、治疗的过程。
离婚案件占家事案件的80%以上,是家事案件的主体,实现家事审判的基本功能,当务之急是诊断出死亡婚姻和危机婚姻的界限。对死亡婚姻,重在解除,但应做好未成年子女的安排、弱势一方的财产分配与救济以及对心理危机进行适当的干预。对危机婚姻,重在修复和治疗,可以运用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法哲学等知识、方法,不断提高离婚案件和好的比例,实现家事审判的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