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孙思)咸丰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姚某起诉邵某要求邵某偿还借款40800元,并按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姚某向法院提供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向姚某借款408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
邵某辩称其仅向姚某借款30000元,另外10800元并未实际支付,而是按照本金30000元, 计算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8月7日的利息,每月3600元,共计108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姚某于2016年5月7日通过支付宝向邵某转账30000元。另外10800元,姚某在庭审中称是现金交付给邵某。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以及姚某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法院认定邵某向姚某借款的本金为30000元,其主张的40800元中的10800元因无证据表明借款已交付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邵某应偿还姚某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6000元共计36000元。
姚某不服,上诉至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州中院维持了原判。
在此,咸丰法院提醒各位,借条并非万能的,借贷关系的成立仅凭一张借条是不能证明借款事实,还需要有借款交付的事实。否则,诉求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