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庭长回归审判台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履职之需,是转变领导作风的着力点,是扭转审判行政化管理的治本之策。
日前,《人民法院报》以《让院庭长回归审判台》为题,报道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实行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的好做法。该报道向人们展示了一组数据:今年1至7月,该院3位院领导共承办各类案件121件,审结46件;4个业务庭庭长共承办各类案件300件,审结165件;院庭长审结的案件占到全院总体结案数量的10.67%。笔者认为,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院庭长回归审判台具有多方面现实意义。
首先,院庭长回归审判台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提出“推行院长、副院长和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做法。各级人民法院应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对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提出明确要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在强调“进一步强化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的审判职责”的同时,再次提出“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将规范院长庭长办案制度作为全国法院重点调研课题。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进一步明确要求“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又明确提出“完善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工作机制。回顾以往的改革实践,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未完全形成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实践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第二、院庭长回归审判台是履职之需、分内之责。全国法官模范宋鱼水提拔到领导岗位后始终坚持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案,当当事人赞许她的作风时,宋鱼水说”审案是我的本职工作“。院庭长既是法院领导,也是法官,而且是法官群体中的优秀成员,院庭长审案既是不断提升院庭长领导和管理审判工作的水平之需,也是分内之责;不仅可以发挥院庭长审案的示范作用,还有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的作用。司法是实践性科学,近几年法官队伍不断更新,职业化建设不断深化,法官群体中的优秀法官被不断推到法院的院、庭两级领导岗位。如果在法院领导岗位上,长期不参加合议庭审案,而把主要精力用在听案件承办人汇报,通过听汇报所了解的间接信息对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一方面,很难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难以有效发挥指导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审案的实践,自身的司法能力很难提高,而且会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等方面与审判一线的法官产生距离,甚至出现隔阂和不协调,不利于法院审判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院庭长回归审判台是转变领导作风的着力点,具有联系群众的双重价值。密切联系群众,对负有审判管理职责、队伍管理职责和政务管理职责的法院领导来讲,首先要密切联系的是本院的法官群体。而联系本院法官群体最直接、最有效、最符合审判机关特点的形式就是以普通法官的身份参加合议庭审案。这是因为,法院领导参加合议庭审案可以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与法官群体进行直接的沟通和交流,在审案实践中既可直接地了解法官,又可亲历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还可通过自身的实践对审判工作起到示范和指导作用。法院领导参加合议庭审案的另一个重要价值,就是能够使法院领导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直接感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领导法院审判工作中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因此,法院领导参加合议庭审案具有贴近社会、亲近民众,增强司法的亲和性和透明度,提升司法的公信力的社会价值。
第四,院庭长回归审判台是扭转审判行政化管理的治本之策。院庭长回归审判台一方面能够有效解决审判行政化管理的弊端。同时具有审判管理权和司法裁决权的院、庭长对具体案件案情的掌握和对重大、疑难案件处理的决策,惯常的做法是依靠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来获取案件信息,得到的案件信息都是间接的,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裁判决策,实际存在着”审“与”判“脱节的矛盾,这明显违反诉讼裁判亲历性原则,既影响个案审判的公正,又影响审判管理水平的提升。法院领导参加合议庭审案,”审“与”判“脱节的矛盾会迎刃而解,并有利于建立起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特点的审判管理机制。另一方面法院领导参加合议庭审案,是取得领导审判工作主动权的”钥匙“。院领导通过亲历审判的全过程,有利于发现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有利于掌握审判前沿的第一手资料,有利于开展对审判工作经验的积累总结,实现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决策的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