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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评公开选拔《办法》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6-06-27 11:48 点击量: 565

向律师法学专家敞开法院大门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杜传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打通选拔律师、法学专家成为法官的制度通道,律师、法学学者与法官之间的人员交流将成为常态化、制度化现象。这对于有志于成为法官的律师、法学学者是重大利好政策,对于法院也是拓宽用人渠道,增强队伍活力的有效途径。

  现有的初任法官选任主要渠道虽未限制人员范围,但按照实际操作的任职条件和招录方式,高校毕业生成为法院增补审判力量的主要来源,各大法学院优秀毕业生的招录为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奠定了基础。但这种招录方式无形中将有志于加入审判队伍的优秀律师、法学专家拒之门外,他们一般不易,也不会选择与高校毕业生竞争进入法院,律师、法学学者当法官较为少见。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高院拓宽用人视野,对完善法官选任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从法学教授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中选拔了五名高层次法律人才,部分高院也从律师、法学学者中选任了一些法官。现在《办法》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将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纳入队伍建设规划”“人民法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并规定了选任条件、标准和程序,这意味着之前的局部探索成为普遍要求,各级法院都应当积极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任法官,律师、法学专家将成为法官队伍的重要来源之一。

  《办法》的出台也将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以法官、检察官、法学家、律师、立法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专业化力量。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有序流动,既是市场经济下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是法治进步的标志。但是一直以来,律师做法官的制度和实践有限,法官和法学专家之间的人员交流亦不足。律师、法学专家向法官流动不足虽然存在收入差异、法官相关保障不足方面的原因,但制度建设的不足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有必要从制度上完善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任法官的办法,畅通职业交流的渠道。《办法》即是完善相关制度的重要改革举措,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内人员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彼此了解、互相理解,有利于优化法官队伍结构、增强法官队伍活力、丰富法官知识结构,沟通职业思维、经验、技术,形成共同的价值、理想和情感纽带,切实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办法》要求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和法学专家必须政治素质过硬,德才兼备。在职业经验和能力上,律师需“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法学专家要“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上述要求反映法院在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将坚持专门渠道选拔的专业化、职业化和择优选拔要求,选拔律师、法学专家中真正以法官为志业、有真才实学的优秀人才加入法官队伍。

  随着司法改革深入推进,法治和司法环境进一步改善。“法官更像法官,法院更像法院”,法官职业尊荣感逐步提升,职业吸引力也稳步增强,法官职业会越来越成为法学学生和法律从业者的优先职业选择,司法改革也将为选拔优秀律师、法学专家成为法官提供良好基础和环境。

  《办法》的落实需要人民法院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进选拔工作落实。一方面要细化选拔工作规则,保证选拔的公开、公平、公正;另一方面要与原法官选任制度衔接,确保法官选任的统一性、公平性。人民法院将为优秀律师、法学专家敞开大门,共同承担起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同做法治中国的建设者和捍卫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让选拔法官检察官常态化制度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提出了相应的原则、条件、程序和要求。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的改革任务,促进政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我国的法治发展之路经历了不断探索、进步的过程。最初,法官、检察官、律师分开考试、选拔。根据2001年修改的法官法、检察官法,2002年起,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实行统一的准入门槛。此后,检察官仍然主要从人民检察院内部产生,检察官与法律学者、律师之间交流渠道不够通畅。检察官和律师、法律学者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办法》从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角度出发,提出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具有重要意义。从制度上保证优秀律师、法学专家可以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程序进入检察官队伍,有利于优化检察机关人员结构,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促进律师、法学专家和检察官队伍之间的职业交流,有利于培养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从长远来看,律师、法学专家进入检察官队伍,提高检察官队伍的业务工作能力,为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检察官队伍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这些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地方检察机关围绕吸收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进入检察官队伍作了一些探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曾经从高校选调知名法学专家任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也选拔了数十名法学专家担任领导职务,也有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通过各种形式进入检察官队伍。他们充分发挥理论功底扎实、学术造诣精深或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等专长,积极投身司法实践,为检察工作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总体上看,这方面的工作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机制。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如上海做了一些尝试和探索。

  《办法》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为贯彻落实《办法》要求,我们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尽快推动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的落实。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涉及检察官职级待遇的确定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尽快出台相关文件,使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工作具有可操作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试点工作,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人员编制限额内制定公开选拔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公开选拔检察官的岗位、条件、程序。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现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工作的常态化。其次,要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与司法体制改革其他措施结合起来统筹设计。当前,全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正在分三批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对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推进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目前也在推进检察官职务序列制度改革和职业保障制度改革试点,适当提高检察官的职级晋升空间和职业保障,切实增强检察官队伍的吸引力。地方检察机关要按照政策部署,切实加快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和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度,拓宽普通检察官特别是基层检察官的晋升空间,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薪酬待遇水平,为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提供坚实的基础。同时,还要处理好与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等改革措施的关系,保证各项制度之间协调、衔接。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顾永忠


  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办法》的出台将把这一改革任务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对于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有以下亮点,值得关注和肯定:

  一是选拔、任职的岗位不仅有法官、检察官,还有具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也就是法工委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包括法制办、法制局的立法工作者。这是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法治工作队伍的概念产生的新气象。过去一般只讲司法工作队伍,而这对法治建设来讲是不完备的。法治国家要实现“良法善治”,不仅要有优秀的司法队伍,还要有优秀的立法工作者、律师以及法律院校师资队伍。法治工作队伍概念的提出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有助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的一体化建设,密切各个法治工作专门队伍包括立法、司法、政府法制、法学教育与研究各个方面的相互联系,促进相互之间的工作,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律师权利,促进法学教育和研究,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三是《办法》规定的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要求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具有中国特点的。在以往讨论中,有的人提出我们应当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法官、检察官一律从从业十年以上的律师中选拔产生。这种提法虽然可以理解,但并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现有人数在四五十万,律师人数近三十万,仅从人数上和执业经历上就不具备一律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基本条件。因此,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来源应该是多元的,实行员额制改革后,恐怕主要还是从已经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官、检察官助理中选拔,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只是其中一个来源,并且应当是一种补充方式。即使如此,从长远来看它的意义不可轻视。因为这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了条件,不仅可以增进相互了解,而且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动司法文明和法治进步。

  四是《办法》把政府法制部门也纳入公开选拔的序列之中,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举措。依法行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政府法制部门是依法行政的专门队伍,肩负着重要而神圣的职责。从具有五年以上从业经验、熟知基层法律事务,了解广大人民群众呼声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任职,势必提升政府法制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质量,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作出贡献。


让律师与法官 良性互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吕红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则指出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此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进一步明确要“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落实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为建立并完善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制度提供了政策性支持与操作性安排。

  实践证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队伍作为“法律服务队伍”“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无疑具有不可或缺、无法替代的作用。

  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构建律师与法官之间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已经成为法律人的共识。律师与法官不应敌视,不该死磕,必须交流,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共同努力,彼此配合,维护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于是,工作上的互动,直至职业上的流动,成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应有内涵。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今天,“律师当法官”,是建立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是尊重并遵循司法规律的重要体现,是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方式。

  我们注意到,本次中办印发的《办法》,并未在题目中给律师加上“优秀”“符合条件”的定语,但在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基本条件”与符合的“要求”。显然,具备这些条件与要求的律师,不仅是合格的,而且是优秀的,特别是稀缺的。这些条件与要求,突出“德才兼备”,强调“以德为先”,要求“维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和法律”“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同时要求“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还特别提出“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充分表达了目前法官队伍建设对国际化、专业化特殊人才的客观与迫切需求,具有相当的针对性。

  选拔律师当法官,律师协会要有话语权。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法同时还规定,律师“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对此,办法予以充分考虑,作了明确规定:“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者法学会,应当在充分听取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从业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就参加公开选拔人员的政治态度、专业能力、品行操守出具评估意见。”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审判权利运行机制将进一步得以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也会进一步得到完善,法官的尊荣感将真正树立并得以强化。正如网上流传甚广的一句话:“我愿意成为你,是律师对法官最大的尊重”,也如《论语》所言“近者悦,远者来”,律师当法官则可成为执业律师的崇高愿望与追求理想。让我们共同努力!


遵循法治规律 彰显法治昌明

中国国际商会商法与惯例 委员会副主席 高子程


  积极推动优秀律师进入立法和司法领域是法治的需要,是成熟的经验,是时代的召唤。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大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有机联系,推进建立法律职业互动机制就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不可逾越的话题。这一方面可以促使法律知识和适用技能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内得到统一理解与运用,另一方面会提升公平正义的程度,进而为中国法治开创新的前景、注入新的活力。

  法官具有极高的社会公信力,是一个国家维持良好的司法秩序之前提。选拔优秀律师进入到法官队伍,能够实现更高程度的公平与正义,也会更有利于公众自觉维护司法秩序。

  此外,一个国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互相尊重程度表明了这个国家文明、法治、公平、正义的进步程度。公开选拔优秀律师充实到立法、司法队伍中,将有助于提高职业共同体相互间的尊重程度,保障执法队伍的人才来源。

  律师职业与司法机关具有天然的“匹配性”。律师群体的存在本身就是对公权力的一种制衡。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具有兼顾各方把握平衡的本能。这些年来,广大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法治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律师行业的性质有其特殊性,律师多是从权利的角度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其职业特点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保障当事人权利。这样的职务特质恰巧符合权利时代的要求。优秀律师被公开选拔为法官和检察官后会将“权利优先”的职业习惯带到新的职务中去,这从一定程度上矫正了法律适用上的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从而使法律适用更加公平合理。

  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将会推动法治工作队伍的构建。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具有相同的专业背景,认识分析相同的案件,维护共同的社会秩序,担当共同的社会责任--引领法治文明,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通过选拔,让优秀的律师能够担任检察官、法官,有利于发挥他们的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使法官、检察官能真正换位思考法律问题,以新的视角去适用法律,从而提升司法工作的整体水平。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人员、司法人员选拔制度。因此,为更好地落实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这一规定,实现预期司法改革目标,需要深切践行司法改革相关制度,解决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化问题。全面实行司法责任制,通过建立终身负责制倒逼案件质量提升,防范冤假错案。要贯彻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还必须依法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同时,相应的监督机制紧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此外,努力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与社会地位,培育全体社会成员崇德尚法的行为习惯,营造出广泛尊重司法人员的良好社会氛围,是该项规定能真正“落地生根”之“良方”。

  果如此,则法治昌明持久,公平正义可期,和谐稳定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