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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机关服务保障机制 积极推进人民法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6-06-08 10:54 点击量: 5685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深化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加速推进人民法院后勤服务保障模式转变,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局对全国法院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当前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的现状

  多年来,全国法院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积极探索总结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思路及经验,转变思想观念,调整管理模式,改革体制机制,高级人民法院和经济发达地区中级、基层法院逐步分类推行社会化保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社会专业机构和专业力量,有效地提高了服务保障的质量和效率,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效。从调研情况看,目前实行社会化服务的项目主要集中在物业和技术类(信息化、重要设施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如电梯、门禁、安检等)服务项目,食堂、车辆等服务类项目除部分法院委托专业企业管理或实行劳务派遣外,多数法院采取自我服务保障的模式。

  从全国法院后勤服务社会化保障模式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项目整体外包。将部分后勤服务项目如办公楼物业、机关食堂、信息化运维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委托给社会专业力量管理。二是自管与托管相结合。如食堂的管理及采购由自己负责,而厨师及服务员等由社会专业劳务公司派遣。三是劳务派遣。通过社会化用工模式,引进专业劳务公司对机关驾驶员、厨师、维修工、服务员、录入员、保安、保洁、维修、养护等实行劳务派遣。四是承包租赁经营。对经营类场所,采取对外承包租赁的形式进行经营,如培训中心、招待所、洗衣房、公共接待与服务场所等。

  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突显了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的优势。一是服务更专业。具有托管资质的企业各种专业技术力量雄厚,机制运转高效,较好地完成重大任务及处理各种复杂技术问题,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得以提升。二是责任更明确。通过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将有关工作内容逐一进行细化梳理,责任明晰,标准量化。三是管理更科学。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坚持监督与服务同步、检查与指导并重,较好的实现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四是监管更有力。以专业企业履行合同情况作为考核重点,加强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和考评,奖优罚劣,促使其不断优化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效。五是用工更规范。社会企业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员工的工资福利和各种社会保障均由企业承担,解决了用工上的难题和劳务纠纷带来的麻烦。

  总的看,当前全国法院后勤服务保障社会化程度不高,发展不平衡,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在地人民法院社会化服务保障程度较高,欠发达地区、边远地区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社会化服务保障程度相对较低。

  二、当前全国法院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对实行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认识不高。一是受行政惯性思维影响,只强调保障机关正常运转,不求改革创新有所作为;二是对后勤服务社会化重视程度不够,担心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会损害干警利益;三是认为法院审判机关属国家要害部门,涉及司法秘密,后勤服务社会化不利于安全保密,管理难度较大;四是认为目前市场发育还不够成熟,无法为保障机关高效运转提供优质服务;五是认为社会后勤服务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服务成本较高,不如自我服务保障更高效便捷。

  2.后勤服务社会化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滞后。主要体现在:一是市场准入制度不规范,造成无序发展;二是对后勤服务运行缺乏统一的质量标准、监管制度和程序规范;三是在后勤人员编制、后勤经费保障渠道及预算标准、管理职能等方面缺乏规范性权威性的政策指导,目前法院后勤服务部门人员编制性质不同,有的是行政编制,有的是事业编制,管理职责和工作范围也不尽相同;四是对承接服务单位的监管考评和退出机制不完善,致使监管惩罚力度缺失。

  3.后勤服务社会化经费保障不到位。由于当前处于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初始阶段,后勤服务经费保障不到位成为制约社会化改革推进的重要因素。不少法院因为社会化服务成本过高、经费捉襟见肘而中止后勤服务社会化运作,又回到自我保障的老路;有的法院因无预算立项或经费标准过低而缩手缩脚,社会化改革进程举步维艰;有的法院为做好机关干警服务保障,疲于后勤经费的来源筹措,牵扯了大量的工作精力,甚至还存在着资金违规使用的风险。调研中了解到,随着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用工成本在逐年提高,服务范围不断扩大,服务设备设施也在不断更新换代,导致法院后勤服务保障经费不足的问题突出。

  4.后勤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程度不成熟。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离不开成熟的外部市场,但当前的服务市场总体上还不尽如人意,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差距较大。一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积累了一定的社会资源,但涉及机关后勤服务所需的社会资源还有待整合和开发。二是社会市场的后勤服务实体大都处于成长阶段,数量不足,综合实力较弱,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难以支持需求。三是在后勤服务产品上还不够大众化、精细化和规范化,市场引导和培育力度亟需加强。四是机关后勤服务管理部门观念相对封闭,管理机制体制缺乏弹性。

  5.后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不统一。目前全国法院系统后勤服务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及人员构成还未做到规范统一,主要表现在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责任分工不明确。基层法院绝大多数设在办公室,各高中级法院不尽相同,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分别按照内部分工行使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职能。后勤管理内部职责不清、定位不准问题,不仅增大了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难度,也使后勤服务的整体保障作用难以发挥,不利于形成分工负责、整体协作的工作态势。

  6.后勤服务管理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一是由于长期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后勤服务人员配备不够优化,总体上文化层次偏低,年龄结构老化,专业人员配备相对缺乏,与市场经济发展和后勤服务社会化不相适应;二是后勤服务部门人员正式编制较少,大部分以聘任制人员为主,受工资待遇影响,高素质专业人才流失严重;三是机关后勤服务部门作为历次机构改革的缓冲带,多被用作安排分流转岗人员,人员综合素质难以保证,亟待提升。

  三、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后勤服务社会化是机关事务服务管理改革的方向。向社会购买服务、最大限度的推行服务保障社会化,是人民法院后勤服务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

  1.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是政策性、科学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应坚持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做到成熟一项,改革一项,保持稳定,平稳过渡。一方面,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律、特点和要求,在组织形式上求变求新,打破“小而全”、福利型、单位办社会等封闭式的自我服务格局。开辟机关后勤服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在物业管理、职工食堂管理、信息化管理、会务会议、文印、电梯维护、门禁、安保等服务项目上,加大向社会购买服务力度,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由内部自我服务为主向主要由社会提供服务转变。另一方面,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密切结合法院工作特点、审判执行工作规律,充分考虑各地发展差异和服务市场整体发展水平,区分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对于暂时不具备引入社会化服务的项目,可以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引入,对于不宜引入社会化服务的项目仍可坚持自我保障为主。

  2.建立健全后勤服务社会化制度和标准体系。首先,各地区主管部门要将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纳入统筹谋划和长远规划,加强对不同类别、不同地区社会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其次,根据创建服务型政府和转变机关职能的行政需求,规范机关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实施细则和流程,建立具有实操性、前瞻性的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第三,研究制定机关后勤服务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细化后勤服务主体的管理目标、服务规划、程序控制和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和目标市场秩序。第四,要完善后勤服务社会化运行的保障措施,如后勤人员编制、资金保障渠道、资产处置、转岗分流人员安置、合同工解聘等。

  3.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为后勤服务社会化提供坚实物质支撑。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起步、开展和全面推进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一是充分论证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成本投入,强化财政预算保障和宏观调控职能,确保机关购买社会服务得到充足的经费支持。二是合理界定后勤服务经费的列支标准和范围,明确列入机关行政经费预算,统筹把握预算经费的投向投量。三是进一步盘活各级法院的存量资金,深挖法院内部潜力,使用好各类闲置、沉淀资金,处理好“用与留”“收与支”的矛盾,让“买酱油的剩余钱可以买醋”。四是结合省级以下人民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法院经费管理长效机制。

  4.大力培育服务市场发展,不断促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程度。健康成熟的后勤服务市场是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先决条件。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引导和资源整合,根据机关后勤社会化服务的范围,科学预测目标市场,积极扩大机关后勤社会化服务的市场份额;着力解决“供给侧”的问题,为社会企业降低市场准入条件,提供优惠政策,提高后勤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程度。后勤服务部门要根据后勤服务承接主体的资质认证和市场准入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政府采购招标定点、委托授权等方式选择市场主体,引进社会企业进入机关后勤服务市场;拓展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市场空间,指导社会企业适应机关后勤服务政务性、保密性等特殊要求,在物业管理、餐饮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公务用车、政务接待、机关文印等方面提供优质产品。

  5.强化监管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有效运行。后勤服务管理部门与社会服务企业直接对接,负有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必须强化监管措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一是要严把准入关,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服务经营合作伙伴。二是要把好合同签订关,以契约形式明确与服务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细化量化对服务质量的全过程控制,规范约束双方的经济行为。三是制定服务质量绩效评价办法,把好考核评价关。四是采取风险抵押金、定期结算、限制经营利润等管理措施,切实保证市场监管的全覆盖、精准化和规范化。五是加强沟通协调,支持配合服务企业的工作,为服务企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6.合理规范职能配置,进一步完善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保障部门运行机制。要进一步规范法院后勤服务管理机关的职能配置,科学合理整合行政后勤资源,着力解决管理主体分散、职能重叠交叉、权责不明确等问题,实现后勤管理归口统一,建立高效运转的协调统筹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提升机关后勤保障综合效能和优质服务水平。按照“管办分离、事企分开”的原则,解决管理和服务职能不清、机构不分的问题,科学界定和厘清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职能,合理规范法院本级机关事务与系统内行政事务的层次管理,进一步理顺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的体制机制。

  7.探索以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导、打破部门分割的区域联合保障模式。按照《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合理配置本地区后勤服务资源,积极引导本地区机关单位、人民团体建立开放的后勤服务体系,加强区域横向联合保障。地域相同或相近的法院以及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之间可以考虑整体谋划、资源共享,寻求规模化、集约型的社会化服务保障,走出一条以强带弱、强强联手、协同发展的社会化保障路子。

  8.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后勤服务管理队伍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一是要重视后勤管理队伍配备,将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人员充实到后勤部门,切实提高后勤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二是要加强后勤管理队伍业务建设,把培养提高后勤队伍素质作为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纳入后勤建设发展规划。三是要加强后勤队伍建设长远规划,通过有计划实施岗位培养、社会招聘引进、与技术院校和科研单位联姻等多种渠道,逐步改变后勤队伍结构。四是充分利用全国法院后勤服务协作组的平台,定期组织后勤人员经验交流,锻炼提高后勤服务实践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