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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锦勇 :增进法官与律师的职业互信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5-08-31 14:54 点击量: 610

  

  增进法官与律师的职业互信,是确立司法公信权威的基础。摒弃职业傲慢与偏见,是构建法官与律师间新型关系的前提。搭建法官与律师的沟通平台,在良性互动中增进职业互信。打通双向流动的职业通道,增强法官与律师的职业认同感。

  在一些人看来,甚至在法律圈内也不乏有人认为,当下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不算正常,“死磕”“闹庭”现象时有发生,“勾肩搭背”“违法交易”问题多有发生。是的,没有人能否认发生在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不和谐”“不清白”现象在现实中客观存在,但仅仅凭此就断定法官与律师两大群体之间的关系已经严重变异,实在是夸大其词,甚至是在危言耸听。因为,问题终究只存在于极少数案件之中,出现在极少数法官律师身上,如果有人在法官与律师这两个群体之间刻意制造对立,只会导致法律职业共同体被人为撕裂,对于国家法治进步也只有百害而无一利。然而,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增进法官与律师的职业互信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话题。

  增进法官与律师的职业互信,是确立司法公信权威的基础。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工作者,“法律”是他们的共同语言,“公平正义”是他们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职业信仰,但他们毕竟一个是居中裁判者,一个是诉讼代理人,或者按照王利明教授的说法,法官是“在位的法曹”,而律师是“在野的法曹”,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职业,拥有不同的职业立场。正因为如此,法官与律师在个案上难免发生观点相左、认识冲突,但只要不动摇双方信任基础,就不会影响他们进行正当、平等的良性互动。而问题恰恰在于,确有极少数法官律师缺乏应有的职业素养、互信和理性,不能真正将对方作为与自己平等的同行,因而由个案争论演变为群体对峙、由庭上指责演变为网上诋毁、由相互漠视演变为相互敌视的情况时有发生,既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也影响了律师的形象和声誉。调处社会矛盾既需要发挥司法的职能,也需要运用律师的专长,司法公信和权威更需要法律共同体一起维护,当法官失去了同为法律共同体成员的律师的应有尊重时,其作出的司法裁判的公信度就会被大打折扣,而如果律师在法庭上不服从法官正常安排,动辄闹庭罢庭的话,那么很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后果,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就会受到损害,公平正义就会渐行渐远。

  摒弃职业傲慢与偏见,是构建法官与律师间新型关系的前提。公平正义本身就是一种体验,而律师和法官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便是社会获得这种体验的基础。虽然法官与律师在法庭上位置各异,但这只是职责分工不同而已,没有高低贵贱之别。尤其在公众眼里,法官和律师都属于较为体面的职业,他们大多能思善辩、能说会道,“较真”是他们共同的特点,“正义”是他们共同的符号,而这反过来却很容易使有的法官和极少数律师养成独特的职业优越感,甚至内化为傲慢和偏见,从而使他们迷失立场、忘记本分,最后必定发生角色错位。如备受诟病的“死磕”“闹庭”现象,实际上就是因为有的法官和极少数律师互相蔑视、互不尊重,热衷攻讦、缺乏互信所造成。假如法官能真正成为中立的裁判者,以不偏不倚的立场定分止争,以心平气和的姿态对待诉讼双方,多体谅理解律师的执业艰辛,尊重律师执业权利,支持律师依法履职,律师就不至于会在法庭上挑刺、搅局,甚至对法官进行诋毁、谩骂。同样,如果律师能坚守“遵守宪法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严守执业纪律、谨言慎行”这四条执业底线,对法官多一些信任和尊重,少一点自负和猜忌,理性行使话语权,就一定能赢得法官的由衷尊重。因此,增进法官与律师职业互信的基本前提是:找准定位,扮演好各自角色;放下身段,调整好各自心态;注意言行,把握好各自分寸。也就是说,只要法官和律师能正确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坚决摒弃傲慢、偏见和成见,消除相互之间的不尊重、不信任,不互为“假想敌”,就一定能构建起“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

  搭建法官与律师的沟通平台,在良性互动中增进职业互信。长期以来,鉴于极少数法官与律师之间迷信庸俗关系学,甚至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违法交易、搞利益输送等非正常交往所带来的惨痛教训,法院特别重视通过在法官和律师之间构筑反腐“防火墙”来防止和杜绝司法不公不廉问题。没错,法官与律师的互动是司法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法官与律师的接触、交往行为确实需要用制度来规范约束,但与此同时,遏制“司法掮客”“利益输送”等司法腐败现象,还需要通过增强法官自律意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增进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职业互信来解决,而不能搞简单的“物理隔离”,否则,就很容易使法官与律师之间变成一种“互相防范”“互存敌意”的敌对关系。因此,必须让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回归到制度设计的司法生态链中来,进一步加强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的联系,探索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互动交流平台,让法官和律师可以在桌面上堂堂正正交流沟通,防止有的法官和极少数律师进行私下接触、利益勾连。对此,不少地方采取了在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之间建立定期交流沟通机制、工作会谈协商制度等做法,为法官与律师之间开展正常交往搭建平台,并以此来加强业务交流,实现信息共享,消除认识隔阂,增进法律共识。此外,比如推进司法公开、向律师判后答疑等,也是增进法官与律师职业互信的有效举措。

  打通双向流动的职业通道,增强法官与律师的职业认同感。尽管法官与律师拥有共同的法律信仰,遵循共同的职业伦理,但职业边界决定着一个律师是很难去判断一个法官的权威和职业操守的,法官也不可能真切感受到律师的实际地位和从业境况,因此往往是有的律师费尽心思利用各种道德或不道德的手段让法官相信自己的陈述和主张。现实中之所以发生法官与律师相互较劲的现象,除了与极少数法官和律师妄自尊大、固执己见直接相关外,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缺乏职业体验感和认同感,双方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不能趋向一致所造成。对此,应基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立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法官的制度,打通法官与律师之间双向流动的职业通道,让更多优秀律师有机会与法官进行角色互换,以有利于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凝聚,有助于二者思维逻辑的融会贯通,增进相互之间的尊重和认同。当然,从目前我国建立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职业双向流动机制来看,可能还存在着诸多体制机制性障碍--法官职业保障缺乏诱惑力和因职业禁止(回避)而使法官不能顺畅进入律师行业等,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这显然不是无法突破的难题。